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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程序之查封飞机的操作指南

 半刀博客 2019-03-14
适用范围 

本文关于查封飞机的经验介绍限于民用航空器。根据《民用航空法》[1]、《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2]的相关规定,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而依据民用航空器用途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通用航空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试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所用的航空器)及商业航空器(进行经营性客货运输航空活动的航空器)。我们此次的保全对象,是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飞机,属于商业航空器。

国务院针对通用航空产业出台了专门的管理规范——《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但该规定主要规制通用航空许可证申请活动,并未对通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权利登记等作出特殊规定。包括通用航空器在内的所有民用航空器均适用《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的规制。

因此,尽管本文的经验介绍是基于一架客运飞机的查封,但对包括通用航空器在内的所有民用航空器的查封和保全,均有一定参考意义。为说明之便,本文均以“飞机”指代民用航空器。

主要操作步骤

一、提出保全申请

(一)确定标的飞机及其价值

首先,需要确定标的飞机。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上可以找到特定飞机的国籍和登记标志(B-XXXX)、航空器出厂序号(XXXX)、证件持有人的信息,通过这些信息可以确定标的飞机。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是证明飞机国籍的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飞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是由适航当局对民用航空器颁发的证明该航空器处于安全可用状态的证件。

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从事飞行的飞机,均应当携带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必须在其外表标明国籍和登记标志。

因此,一般前述证书会悬挂在飞机内部备查,国籍和登记标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标志──拉丁字母B和登记标志──数个阿拉伯数字或者阿拉伯数字后缀拉丁字母组成,在国籍标志B与登记标志(阿拉伯数字)之间有一短连接线。)喷涂在机翼和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如系多垂直尾翼,则应在两外侧),和右机翼的上表面、左机翼的下表面。

其次,需要明确飞机的价值。可以提供购买飞机的合同、购买飞机的发票、当事人关于飞机价值的约定、制造商关于飞机的报价单等材料,作为证明飞机价值的证据。

(二)确定保全申请事项

建议保全申请事项表述为:“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XXX名下国籍登记标志为B-XXXX、出厂序列号为XXXX的飞机,该飞机价值约XXXXX万元”。结合实际情况,还可以在申请中增加关于查封期限的内容。

(三)申请内容可以明确“活封”、“死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2016〕401号)的规定精神,“活封”是一种既可防止被查封财产被擅自转让,也能让财产继续使用、防止减损当事人利益的使保全财产继续发挥财产价值的保全方式;反之,“死封”的情况下,被保全的财产将无法继续使用。因此,根据申请人实际诉求,不愿意影响飞机运营的,可以在申请内容中明确采用“活封”的方式;有必要在财产保全期间终止飞机的运营状态的,则可以在申请内容中明确采用“死封”方式,并向人民法院提供飞机的处所信息,便于人民法院实地执行查封。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合法担保

(一)选择受案人民法院认可的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出具保函

财产保全申请人需要以保证金(现金或存款)、土地或房产等不动产或银行保函、担保公司出具保函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由担保公司出具保函的方式更加快捷、高效。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制定有司法保全担保资格的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名单或者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机构名单等类似的清单,建议提前确认,以免开具的保函不被接受。

(二)出具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担保能力相匹配

注册资本金额为1亿的担保公司开具的保函肯定不如注册资本为10亿元的担保公司开具的保函更容易通过人民法院的审核。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争议标的额、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与保函金额应大致相当。飞机价值动辄数亿,可能出现因担保金额过大、超出担保公司担保能力的情况(对于非上市担保公司,人民法院客观上无法判断其责任财产,故通常以注册资本来衡量)。

人民法院依据注册资本金额来认定担保公司是否适格的作法,比较普遍。在各地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相关管理规定中,不难见到此种规定,在选取担保公司时需要格外注意。比如浙江省高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高法〔2014〕117号)第二十条[3]就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且高于申请保全标的额;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融资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4]规定担保公司应依法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注册资本1.5亿元以上,获得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信用评级A级以上(含A级)。

此外,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的诉讼保全是由立案庭全程办理,有些则是由业务庭作出裁定后交执行局执行。为便于跟进案件,在确定管辖法院及提起保全申请、开具保函前,建议先与人民法院立案庭沟通、确认。

三、提醒受案人民法院制作符合要求的协助执行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办事服务大厅综合司窗口是代表民用航空局对外办理具体业务的窗口,其对司法机关制作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为提高办理相关手续的效率,建议提醒受案人民法院按照民用航空局综合司窗口列明的下列要求制作协助执行通知。

我们推荐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样式如下:

法院或者法院办事人员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采用下列描述方式:

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1.查封冻结被执行人XXX名下国籍登记标志为B-XXXX出厂序列号为XXXX的民用航空器,即查封、冻结期间停止办理被查封航空器的转让、过户、抵押、变卖、赠与等登记手续。

2.查封期间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

四、协助受案人民法院查询拟查封飞机的权利登记

办事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非地区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咨询电话:010-64473585

官网网址:http://www./

首先,需要制作符合要求的协助查询通知。根据《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的规定,权利登记包括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占有权登记,或者抵押权、优先权登记。若受案人民法院需要民用航空局协助查询飞机的上述权利登记信息的,建议在协助查询通知书正文中采用以下的样式:“

请协助查询被执行人XXX名下国籍登记标志为B-XXXX出厂序列号为XXXX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情况。

请以书面函告方式回复。”

其次,需要提交相关书面材料。根据民用航空局的要求,人民法院承办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裁定书;(2)协助查询通知书(抬头:中国民用航空局);(3)两名承办人员工作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正反面均需复印);(4)协助查询通知书回执。中国民用航空局一般不对除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之外的对象开放飞机权利登记内部查询,但在民用航空局官网(网址:http://www./FWDT/WSBS/ZHL/54054/201705/t20170531_44429.html左侧栏目办事通道:资质查询)可以在线查询飞机的权利登记情况。

此外,除亲自携带法律文书到办事服务大厅综合司窗口现场办理手续的方式之外,承办法官还可以通过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快递(必须是EMS)法律文书的方式办理权利登记查询的手续。

民用航空局综合司会将查询结果通过书面、口头方式告知受案人民法院承办人员。

五、建议陪同承办法官至民航局实地办理飞机权利登记查封

办事机构与权利登记查询相同。

根据民用航空局的要求,人民法院承办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保全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抬头:中国民用航空局);(3)两名承办人员工作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正反面均需复印);(4)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

同样地,承办法官也可以通过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快递(必须是EMS)法律文书的方式办理权利登记查询的手续。我们建议陪同承办法官亲自携带法律文书到办事服务大厅综合司窗口现场办理手续。

需要强调的是,受案人民法院的介绍信不能取代工作证及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述文书材料由综合司接收、初审后,递转至政策法规司,最后由民用航空局内部主管部门落实办理。

特别提醒:权利登记查询与权利登记查封均在中国民用航空局办理,且所需提交的材料差别不大。因此,建议提请受案人民法院一并办理,但需准备两套材料。

查封飞机权利登记的效果:不能进行权利登记或变更权利登记,但不影响飞机其他证件的变更登记

据了解,若被查封飞机未进行过权利登记的,则在查封有效期内,不能办理权利登记;若被查封飞机存在权利登记记录的,该记录将被冻结,不能进行变更。但飞机查封并不影响飞机的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等证书信息的变更。换言之,权利登记的查封不影响飞机飞行所必需的相关证件信息的变更。因此,对申请人来说,“死封”的情形中,飞机被恶意处分的风险很小,“活封”对申请人的风险更高。采取哪一种查封方式,需要视实际情况而定。

由于飞机的权利登记与其他证书登记互相独立的特点,导致飞机被“活封”时,并不会影响权利人“事实上”处分、交付飞机。

首先,实践中航空器的权利登记一直采取自愿登记制度。《民用航空器法》第十一、十四条[5]规定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主管部门登记。但是,实践中航空器的权利登记一直采取自愿登记制度。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相关法律对违反适航管理等安全性相关许可的行为都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但对未向主管部门进行所有权登记的行为,一方面客观上有管理的难度(如涉及融资租赁等各种情况),另一方面没有惩罚性规定,航空器只要符合安全标准即可正常运营。

其次,飞机的权利登记与证件登记信息互相独立。飞机的证件种类很多,包括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等。其中,飞机的标准适航证、电台通讯执照等强制性、安全性相关的证件上的登记信息与飞机的权利登记信息互相独立。换言之,证件上所载“航空器拥有者”、“运营人”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仅代表运营人,而权利登记上的所有权登记则代表飞机的所有权人。因此,若仅查封飞机的权利登记,飞机的适航证、电台通讯执照依然可以变更。只要涉案飞机满足安全要求,就可以继续飞行、运营,不会影响实际占有人运营飞机,“活封”飞机不影响飞机占有的转移。但民用航空局会在证件变更登记时通知办理查封的人民法院。

六、飞机“活封”、“死封”各有优劣,应根据申请人实际需求予以选择

“活封”的情况下,飞机仍然可以运营,可以产生新的收益,有利于增强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但是,由于飞机权利登记采用自愿登记,对于历史上未进行过权利登记的飞机,债务人处分飞机时,可进行权利登记也可以不进行权利登记;查封原则上也不影响飞机证件信息变更。换言之,“活封”飞机不影响权利人事实上处分、交付飞机。对申请人来说,需要考虑已经法院保全程序查封的飞机被处分,善意的买受人能否对抗人民法院的司法查封的问题。

“死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直接对飞机贴封条,债务人无法处分飞机,能保证财产不被转移。但飞机不能飞行,将影响飞机的运营,无法继续产生经济价值。债务人若为航空公司,小则减少收益,大则存在影响其航线的可能性。

小  结 

查封飞机与查封其他动产具有共通之处,但在飞机权利登记查封办理、权利登记查封法律后果等方面,具有自身特点。截止目前,对人民法院查封、保全飞机,中国民用航空局已经形成了由综合司对外接收材料,政策法规司审查批准,各职能司具体执行的较为完善的一套流程。人民法院的承办人员甚至可以通过快递法律文书的方式,办理权利登记的查封手续,大大提高了保全执行的效率。但另一方面,由于当事人、律师、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查封飞机的实践经验不足,导致实际办理中不免走了一些弯路。谨以此篇指南供参考。

附:查封飞机的案例和新闻报道

1、牛气!法院又双叒叕查封飞机啦!| 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

2、厉害了Word法院!“立保同步” 查封飞机!

3、某航空公司欠钱不还,前海法院查封了其一架飞机

4、惊呆!拖欠4000多万租金,云南“老赖”飞机被查封!


[1]《民用航空法》

第五条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第一百四十五条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2]《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为工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和国家建设服务的作业飞行,以及从事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海洋及环境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及游览等项飞行活动(以下统称通用航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3]《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高法〔2014〕117号

第二十条财产保全申请人选择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其提供信用担保的,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设立,并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欠发达地区可以适当放宽),且高于申请保全标的额;

(三)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无违法犯罪记录,且无拒不承担为财产保全申请人履行担保义务的记录。

[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融资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在本院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2、注册资本1.5亿元以上;

3、拥有两年以上持续经营记录,并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4、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和重大经营风险隐患;

5、获得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信用评级A级以上(含A级)。

[5]《民用航空法》

第十一条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就下列权利分别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权利登记: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

(二)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三)根据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四)民用航空器抵押权。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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