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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民事执行程序期限总览表(2019年最新整理版)(一)

 LF海螺湾 2019-03-15

民事执行程序纷繁复杂,既涉及财产保全,又有执行实施案件中的各种强制执行措施、财产查控以及评估拍卖,还有执行异议、执行复议,以及执行监督、司法赔偿等诸多环节。笔者相信,流程的梳理亦即规范的再熟悉。结合近年来最新执行规范,从宏观上分为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等8个模块对执行流程的期限和重要节点进行了梳理,供以参考,共同学习。

 

一、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 《财产保全规定》第十七条


 

 

 

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财产保全规定》第四条


上诉

期间

保全

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在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一审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


文书生效后执行前的保全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保全裁定未经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财产保全规定》第十八条


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财产保全规定》第二十一条


 

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

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财产保全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裁定撤销、变更或驳回。《财产保全规定》第二十五条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财产保全规定》第二十三条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财产保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先予执行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

 

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二、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


 

一般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期间

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受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执行终结后排除妨害的申请期间

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可以申请法院排除妨害并进行处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

 

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申请执行的处理规定

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予受理

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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