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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增资方式及程序

 抱朴守拙之宁耐 2019-03-16

编者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并结合实践经验,对国有企业增资方式及不同增资方式的程序做了梳理和总结。

一、国有企业增资方式概述

(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增资

根据“32号令”第3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属于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二)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

1.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的情形

根据“32号令”第45条,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1)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2)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2.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的情形

根据“32号令”第46条,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1)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2)企业债权转为股权;(3)企业原股东增资。

因此,国有企业增资一般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

二、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增资应履行的程序

(一)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

根据“32号令”第36条,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

(二)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32号令”第37条,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43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因此,增资企业进行增资应由股东会审议,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实施。

(三)审计和资产评估

根据“32号令”第38条,增资企业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四)信息披露、公开征集投资方

根据“32号令”第39条,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增资企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企业的基本情况;(2)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3)企业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4)近三年企业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5)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6)募集资金用途;(7)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8)投资方的遴选方式;(9)增资终止的条件;(10)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五)确定投资方、签订增资协议

根据“32号令”第41条、第42条,产权交易机构接受增资企业的委托提供项目推介服务,负责意向投资方的登记工作,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资格审查。

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统一接收意向投资方的投标和报价文件,协助增资企业开展投资方遴选有关工作。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并与投资方签订增资协议。

(六)出具交易凭证、公告结果

根据“32号令”第44条,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最后,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应按照“32号令”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三、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一般程序

(一)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论证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

根据“32号令”第36条、第47条,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同时,增资企业应论证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

(二)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32号令”第37条、第47条,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

此外,根据《公司法》第43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因此,增资企业进行增资应由股东会审议,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实施。

(三)审计和资产评估

根据“32号令”第38条,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根据“32号令”第47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增资企业可以仅进行审计并向国资监管机构或国家出资企业提供企业审计报告:(1)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3)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4)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四)确定增资价格、签订增资协议

一般而言,增资企业与投资方应根据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确定增资价格并签订增资协议。增资协议应明确约定增资方案、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五)律师事务所就增资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32号令”第47条,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需审核律师事务所就增资行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因此,增资企业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时应委托律师事务所就增资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国资监管机构或国家出资企业对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进行批准或审议决策

根据“32号令”第47条,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1)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2)增资方案;(3)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投资方情况;(4)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38条(一)、(二)、(三)、(四)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5)增资协议;(6)增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7)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8)其他必要的文件。

(七)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企业增资通过国资监管机构或国家出资企业批准或审议决策后,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应按照“32号令”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增资一般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但无论采取何种增资方式,均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和“32号令”等法律规定。

另外,提请注意的是,“32号令”关于国有企业增资的规定仅是一般性规定,实践中会遇到很多具体问题无法仅根据“32号令”解决。因此,我们在办理国有企业增资业务并出具律师工作备忘录或者法律意见书时,应具体分析增资企业及其股东所属系统的权限设置和审批程序等问题,并应做好全面的法律分析和检索,必要时可以电话咨询产权交易所等相关机构。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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