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09/20 这是收并购系列的第20篇文章。 前些天后台有人@新芽:某城投公司在最近土拍市场兜底中,底价拿了几块好地,我司准备在某优势地块上进行合作开发。请问如何规避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诸如上面的这种情况,新芽曾负责过两个更加复杂的国有地块的合作和交易! 其实,只要涉及国有资产交易,就必须首先从理论上理解两件事,即: 【1】是否一定要进场交易 【2】是否能设置排他条件 只有清楚国有资产的交易规则,才能合法的运用规则里的“灵活性”。 #1 要不要进场交易? 2016年,针对国有资产交易,有一份重磅文件出台——即,《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简称32号令。 “32号令”针对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资产转让、增资,均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 01 什么样的企业受32号令约束 32号令对监管对象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三类: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实控。具体概念如图: 也就是说,只要是上述三类企业:资产交易、股权交易、企业增资——就必须受32号令监管!必须走32号令要求的“国有资产交易流程” 02 国有资产交易流程 不管是资产转让、产权转让、增资扩股,在进场交易前,都需要经过相应的有权批准机构批准交易,并进行资产审计+评估。 然后,便是进场交易。 当然,也有进场特例——因为某些原因,监管机构同意非公开协议转让。比如,为了某国企为了做强做大,需要引入特定合作伙伴,这时候公开招标显然不合适。 我们具体来看一下: 一、■产权转让 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 可非公开协议转让情况: (一)主业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产权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 (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控企业之间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 也就是说,产权转让的非公开交易,仅限于国国之间。 二、■增资 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进行增资: (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控企业参与增资; (二)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进行增资: (一)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二)企业原股东增资。 三、■资产转让 通常要求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可非公开协议转让情况: 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控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非公开转让——总结 由上可以总结:民营如果想参与国企资产或股权方面的合作,且不想进场交易,只有三种途径: (一)在国企增资中: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三)企业原股东增资。 #2 进场后,能否设置排他 先说结论,资产转让设置门槛是不行的,增资可以。 根据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要求:须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来是不允许设置排他。 但,考虑到股权转让,尤其是“增资”,如果公开市场的参与方是一些没有实力的臭鱼烂虾,可能影响后续企业的发展。 所以,为了“规避”这样的情况,“32号令”专门针对“股权转让”尤其是“增资”开了设门槛的口子。 实操中,资产转让是完全没法设置排他条件;股权转让设置排他很容易被举报;只有通过增资入股的方式,可以合理合法的进行操作。 ——这也是为什么,实操中,城投拿地后,通常都是通过【1】非公开增资方式;【2】或增资进场后,设置排他条件的方式,引入民企参与项目操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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