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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享受人生9579 2022-12-16 发布于广西

  一、办理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

  二、办理范围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企业产权转让);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3、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企业资产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2、第1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3、第1、2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三、审核权限

  (一)国资监管机构

  1、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行为。

  2、因产权转让或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国家出资企业

  1、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

  2、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

  3、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四、交易方式

  (一)非公开转让

  1、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1)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1)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2)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3、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二)公开交易

  除符合非公开转让有关行为外,其余均需要通过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拟进行公开交易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须满足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五、附件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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