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涵图示如下: 通常表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里的“法”指刑法。 | 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保障人权 | 派生原则(具体内容) | (1)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 | 新法不利于被告人,不可溯及既往适用新法。新法有利于被告人,则可溯及既往适用新法。 | (2)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 | 不能适用习惯法定罪量刑(入罪)。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 (3)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 | 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扩大解释、缩小解释。 | (4)禁止不确定刑[确定的罪刑法定] | 允许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 (5)刑法明确性原则 | 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法。 | 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不必要的精神、肉体的痛苦为内容,非人道的刑罚。 | 【记忆口诀】 1.罪刑法定内容有6项:排队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最重要。 2.定罪必须依刑法,能解释进来可定罪,不能解释进来不为罪,扩大解释可定罪,类推解释不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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