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能否同时主张

 L罗乐 2019-03-17

2009年8月,我应聘到一家会展公司工作,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

今年7月我休了产假,10月产假结束回公司时,人事部门说:“你的劳动合同今年8月份到期,公司已经依法顺延到产假结束,现在公司转制岗位有限,应当终止合同了。”

我据理力争要求顺延到哺乳期满,但公司还是开了退工单。

请问,我可否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劳资在线答疑

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依法解除和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合同的,除劳动者存在过失情形和劳动者无理由主动要求的外,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由此可见,支付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的义务;而支付赔偿金则是违法行使解雇权时应承担的责任,带有惩罚性质,劳动者若同时提出这两项性质完全不同的请求显然是矛盾的,只能选择一项诉求。

而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合同,依法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你尚处于哺乳期,该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属于违法终止合同,你只能主张支付赔偿金。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