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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的报批程序|最高法判例

 神州国土 2019-03-17

美国大法学家霍姆斯曾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the life of law doesn't lie in logic, but experience).

一、裁判精要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有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第六条宅基地审批程序规定,使用村内原有建设用地的,由村申报、乡(镇)审核,批次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占用农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落实情况按年度向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者注解

上述行政法律法规虽然对宅基地的管理、新批、备案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与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相差基远。在司法实践中,在宅基地批准程序不严重违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不会作出宅基地批准行政行为严重违法的认定。

三、实证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63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沈凌锋,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再审申请人沈凌锋诉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丰区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9行初69号行政裁定,对沈凌锋的起诉不予立案。沈凌锋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行终713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沈凌锋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白雅丽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耿宝建、王晓滨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沈凌锋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由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不予立案错误,就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2016)苏09行初111号案件中,盐城市××区国土资源城南分局拒绝受理再审申请人宅基地申请,经相关基层法院释明后起诉大丰区政府,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批准的职权是县级人民政府,二审裁定未告知适格的被告。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为沈凌锋要求大丰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有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第六条宅基地审批程序规定,使用村内原有建设用地的,由村申报、乡(镇)审核,批次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占用农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落实情况按年度向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根据上述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一般应按照规定的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审批等程序逐步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除外。本案中,沈凌锋将其经村委会签字盖章的申请,分别邮寄至盐城市××区国土资源局城南分局、盐城市××区西团镇村镇服务中心,后均被退回。沈凌锋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宅基地申请已经过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政府审核通过后提交大丰区政府审批,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大丰区政府收到其申请,故沈凌锋请求大丰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批准其宅基地申请,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裁定驳回上诉,并无不当。如沈凌锋的宅基地申请提交至盐城市××区西团镇政府未予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可以盐城市××区西团镇政府为被告提起相关诉讼。

综上,沈凌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沈凌锋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白雅丽

审判员  耿宝建

审判员  王晓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甫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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