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干部本应是国家秘密的忠诚守护者,却有人频“闯”保密红灯,冲击保密防线,严重损害国家利益。通过剖析一些发生在机关干部身上的失泄密案件,我们总结:要筑牢保密工作防线,必须下大力气推进保密思想建设、加强保密教育培训、督促履行保密职责、严格泄密责任追究。 案例一:口无遮拦。有的干部没有时刻绷紧保密这根弦,管不住自己的“大嘴巴”,向知悉范围外的人员透露国家秘密。如,2017年1月,某研究部门干部齐某受邀参加该市非涉密工作会议,擅自在交流发言中提及本单位承担的有关涉密项目进展情况,被与会记者写入新闻报道,造成泄密。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二:玩火自焚。有的干部无视保密规定,自己或唆使他人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如,2016年12月,某单位领导祝某多次违反保密规定,指使工作人员为其扫描涉密文件,并以U盘拷贝、邮件发送等方式存储到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致使网络窃密发生。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祝某作出留党察看两年、行政降职处分,给予工作人员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案例三:暗箱操作。有的干部利用知密、议密、参密的权力,暗中将正在制订的涉密政策泄露给他人。如,2016年7月,某省直机关干部王某利用参会机会,将两份秘密级会议材料泄露给妻子田某,田某转发他人造成泄密;王某违规将一份秘密级会议材料带回家中,被田某拍摄发送给他人。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王某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的处分。 案例四:权钱交易。有的干部为了一己私利,不惜以身试法,将国家秘密“明码标价”出售。如,2016年10月,某市直机关办公室主任张某利用保管国家秘密的便利,将一套秘密级电子资料提供给他人使用,收取对方给予的好处费三十万元。案件发生后,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关部门分别给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李某、纪检组长肖某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处分。 原因之三:管理真空。根据《保密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但在组织关系上,保密工作机构是下级。办案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如果领导干部不点头,涉案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一般不会主动“出击”,反而还可能为其大开绿灯。 原因之四:问责不力。“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在制度层面,《保密法》第四十七、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四十条及《泄密案件查处办法》第五十一条对领导干部的“连带责任”作了概括规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对领导干部履职情况也作了详细规定。然而,在实践层面,不少机关、单位对领导干部泄密案件的监督和惩处力度不够,存在“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情况,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反而助长了某些人违反保密规定的侥幸之心、妄为之意。 (来源:秘书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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