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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私自拆改承重墙 法院判令恢复原状

 神州国土 2019-03-18

    近日,康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公司起诉小区业主私自拆改承重墙纠纷案,法院判令业主恢复原状。

    被告王某某在享受异地扶贫搬迁安置政策时,由原乡村搬迁至康保县某小区居住。王某某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在小区物业公司告知其不让改动钢筋的情况下,仍私自将房屋内一处承重墙拆改。物业公司发现后,恐危及整栋楼住户的安全,多次劝阻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被告王某某不听劝阻。2018年11月8日,在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小区物业公司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将王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重墙属于支撑上部楼层重量的墙体,随意拆改会影响结构安全。业主王某某对其住宅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其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害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故此,法院作出了责令王某某恢复原状的判决。

    说法

    《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在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作为受全体业主委托对小区进行维护管理的权利人,有权对个别业主侵害小区整体利益的行为予以制止。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本案中,王某某私自将房屋内一处承重墙拆改,会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带来安全隐患,影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故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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