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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质证的“另查明”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外山 2019-03-18

首先需要明确,证据未经庭审质证,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法院采信的证据,必须要经过庭审的质证、认证,通过这样一种程序来造成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审查。由此,未经质证的证据,其证据资格是存疑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次,“另查明”同样为法院判决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因此同样需要证据进行证实。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是案件事实,只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才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真相。“另查明”的案件事实,同样需要经过质证的证据来进行认定。

再次,未经质证的证据,属于新证据。对于问题中这样情况的,可以以新证据为由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即如果案件是一审的,直接上诉即可提起二审;如果判决已经生效,则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一般被法院受理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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