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因某案被某法院判了几年徒刑锒铛入狱,对此、他对判决表示不服。理由是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人问他:该案什么情节不清楚,证据不足呢?他回答说:判决书中明明说本案基本事实情楚,基本证据确凿。什么叫基本事实、基本证据?法院使用“基本”词汇其言外之意案件事实还没有完全查明,证据还不完全充分!他忿忿地对法院判决提出质疑。
他的质疑也并无道理。按照《现代汉语词典》对“基本”解释之一,即为“大体上”。例如:大楼基本完工,还有一些小修小补未完成,也就是对“大体上”所做的诠释。如此、在判决书上使用“基本”字样难免会使当事人产生遐想的空间。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据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事实必须证据确实、充分。具体说,它有四个要件构成:(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己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欠缺其中任何一点,都不能认为证据己充分。因此、离开上述构成要件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之八个大字,总会使人产生牵强附会的感觉。难怪上述老兄己刑释了,对原判决仍一头雾水。
笔者认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仅是一种学理上的称谓。它是指凡是关系到定罪量刑的都是基本事实、基本证据。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定案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同工异曲。
为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在制作司法文书过程中,还是规范法律用语,以当事人不产生歧义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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