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的事实,就是指法院的裁判文书上写的本院查明事实这种。而真正的事实,就好比有个正常的监控,360度无死角全部拍下来,真实、客观、无争议。 很多案子的真正的事实,都和法院查明的事实不一样。这里面有一定数量的案子,是双方当事人都不认可查明的事实,也就是败诉方不认可,胜诉方也不认可(只是胜诉方认为胜诉了,就没再继续)。
出现两种事实不一样的原因,一是打官司的案件,很多没有第一段这种直接能确定的情况,且双方无争议或者是无法争议;二是诉讼的讲究证据思维,但能完整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链很难做到完全的严丝合缝;三是就目前证据链的证据,不同法官有不同推定事实的理解。
而案件目前证据能推出来的事实却不是真正的事实,而且完全相反,因此而败诉的当事人,实质是很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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