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公司收到购置环保设备的政府补助1160万元,购置环保设备1000万元,进项税额160万元。符合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条件,甲公司选择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收到政府补助:借:银行存款1160 贷:递延收益1160 购买环保设备:借:固定资产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0 贷:银行存款 1160 假设按10年计提折旧,无残值,每年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 100 贷:累计折旧 100 每年摊销递延收益:借:递延收益 116 贷:其他收益 116 分析:如果政府补助1160万元,作为不征税处理,10年的纳税调减1160万元,10年累计折旧纳税调增1000万元; 如果作为征税处理,当年收入总额增加1160万元,10年折旧税前扣除1000万元。 甲公司选择征税处理,与不征税处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相差160万元。显失公平! 并且,同样在选择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如果是对设备给予部分政府补助,如只补助800万元,则800万元所对应的固定资产折旧将全部不得税前扣除。与全额补助、选择征税处理相比,又显失公平! 至此,大胆提出如下疑问,敬请指教: 政府补助中替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是否相当于增值税减免,而应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 相当于增值税减免,这个理念是难以突破的,因减免要理解在销售环节。 如果不被调增,与差额补助、或作为征收收入处理之间的不公平,如何理解和协调? 更为冒失的疑问和讨教: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我甚至疑惑,其进项税额的抵扣也值得思考?因为我们更多地在关注凭票抵扣问题,而忽略了进项税额实际“支付或者负担”的问题。 如果在此有一个突破口,那么,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资产的计税基础提取折旧,以上企业所得税问题将迎刃而解。 真心讨教,敬请斧正! 您的指教,是对我最大的激励!您的不屑,是对我最好的鞭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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