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凭什么小规模未超10万元免增值税,自然人却不能享受?

 hzgscrs 2019-03-20

小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最著名的一条就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那么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能不能享受这个政策?

2019年4号公告却语焉不详,不能不说是这次政策的一个缺憾,一个月前我曾经专门做过个人分析,最新开票提醒!个人代开发票10万元以内免征增值税!但看到了国税总局3月15日在线访谈之后,我还是想有话要说。

凭什么小规模未超10万元免增值税,自然人却不能享受?

一、我的观点:自然人应该享受10万优惠增值税政策

按照增值税条例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而其中的个人又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我们这里所说的自然人其实就是增值税中的“其他个人”,只要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就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即使超过500万,由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依然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因此,自然人属于增值税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范围。那么自然应该享受4号公告中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凭什么小规模未超10万元免增值税,自然人却不能享受?

二、自然人的经营行为非常常见和普遍

自然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但常常也会发生经营行为,典型的如租赁房屋、提供中介服务、提供建筑劳务、提供咨询服务、提供其他服务等。实务中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缴纳增值税,如果不能享受优惠,会使得普惠性政策大打折扣,降低民众的税收优惠获得感。将自然人明确纳入优惠范围,符合国家本次优惠政策的精髓。

三、起征点和免税额

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针对个人缴纳增值税有一个起征点,起征点仅仅针对个人,也就是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单位不可以享受起征点优惠。在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于起征点做了界定,后来在营改增文件财税2016年36号文中对于起征点做了修订,最终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这里请特别注意,起征点不是免税额!!!我们本次普惠政策的每月10万元属于免税额,和起征点不是一回事,也完全不矛盾,但遗憾的是,在很多媒体的表述中,将起征点和免税额混为一谈,甚至直接将10万元视为起征点提升,这是完全不对的。

凭什么小规模未超10万元免增值税,自然人却不能享受?

四、按期和按次纳税之争

起征点中出现了一个按期和按次的问题,两个标准完全不同,实务中如何判断纳税人是按次还是应该按期争议不断。税务机关也从未发文明确这一点,我的观点也很明确,对于个体工商户自然是按期纳税,但对于其他个人,不应当一刀切划为按次,而应当按照实际个人业务的特点进行分析,长期性、延续性行为应界定为按期,单次或一次性行为应界定为按次。如租赁房屋就属于按期行为,持续提供某种服务也应该属于按期行为。

说了这么多,可以来看看国税总局访谈的说法了:

4、如何理解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司长的说法完全未考虑自然人应税行为的特点,直接按照税务登记作为界定标准一刀切,这实质上是不合适的,也是不科学的,没有从纳税人角度来思考问题,而是从税务机关管理角度来思考问题,这个答疑将造成实务中一大批从事咨询、中介、服务业务的个人无法享受国家普惠性优惠,而且给实际执行的税务机关造成较大的思想混乱,我个人认为是不妥的。

凭什么小规模未超10万元免增值税,自然人却不能享受?

任何一项税收政策,出发点非常重要,在考虑征管的同时能够站在纳税人角度多做思考,很多争议问题可能就不会那么争议。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