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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控思考系列8(续)

 bbpp08 2019-03-20

1、经济依存客户。碰到一笔业务,围绕核心企业的供应商开展业务,是目前做大做实客户群的快捷有效方式,伴随而来的有一个问题:上游企业融资为其供货,核心企业回款慢,实际上占压了上游大量资金,这种情形下,实际上是为核心企业融资,如果此时对核心企业也有授信,是不是有种重复融资的感觉,当然很多人都认为这是供应链咋能是重复授信呢。18年7月发布的银保监会一号文《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中提到了“经济依存客户”的概念,是指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一组企事业法人客户,经济依存关系指一个客户发生财务困难或违约时导致另一个客户无法及时足额偿还债务的情形。在判断客户之间是否存在依存关系时,办法给了5个识别条件,第一个便是一个客户年度总收入或总支出的50%以上源于与另一个客户的交易,或50%以上的产品销售给另一个客户且难以找到替代的产品购买方。第8条,银行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非同业关联客户就包括了经济依存客户。办法说得很细致,不厌其烦,还举了这样具体的例子,真是用心良苦。虽然经济依存度客户不一定就达到20%的上限,但对于该情况,建议梳理针对核心企业供应商的授信额度(包括商票融资)、占用情况,尤其是那些散落在全国各地的核心供应商,力求做到一个总量控制,防止集中度风险。截至19年3月上旬,有5家银行因为授信集中度超标被处罚啊。其实在经济依存客户概念出来之前,在集团客户识别这块,已经有银行对于类似客户制定办法了,也是当做同一集团客户看待,体现了专业性和前瞻性,但实务中资产质量并没有想象中的好,可见大发展、大不良、大清收的循环并没有因为一些技术上的进步而有实质性飞跃啊,也是一种遗憾。

2、还款来源。刚入行时,一直觉得第一还款来源是销售回笼,条件设置上,一般是要求将我行授信对应的订单产生的销售回笼至我行账户,但实际上很难操作和落实,当时也有主办提出,你这想法很好啊,但企业账户多,回款很分散,货款回来了又得买原料,滚动起来没法封闭运作,实际无法落地啊,人为制造贷后麻烦。是啊,确实是这个理,也是一种提醒,在条件设置时,要结合实际,不能主观臆断。其实还款来源还有很多,之前一篇也提过了,归根是来源于内部和外部,要么靠自己,要么靠别人,靠别人付出的代价更大,甚至还给别人惹麻烦。一般企业还款来源没啥可啰嗦的了,但涉及到融资平台,这个词汇的含义就发散了,债务清查力度越来越大,还款来源一旦涉及政府补贴和财政,就是一个很敏感的话题了。之前有银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认定是不是属于平台的,其实按照《财政部地方全口径债务清查统计填报说明》,也包括了国有企业,口径很宽,所以很多东西就很模糊,就跟隐性债务一样,可见即使负责这块的**部可能也没有摸清到底多少,要不然为啥还给个清查统计说明。前两天跟一个主办探讨了一个项目,施工企业盖学校,想申请项目贷款,现在简政放权,抓营商环境,项目手续那些都好办,关键还是还款来源。学校建成后招生也有周期,本身现金流不多,承载能力比较弱,关系到公益性事业,还款实际还是委托方所在地的财政收入啊。假如有个企业是国有企业,名下有块地,上搬迁项目,申请项目贷款,还款来源是卖地收入,行不行。乍一听,地是企业的,卖了有钱,钱可以还款,是闭环啊。但仔细一想,土地是什么,是政府最核心的资产,这块地企业说是准备被收储做商业的,所以才搬迁,后续土地拍卖基本走招拍挂手续,形成的土地出让收入进了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储的地就不是企业的资产了。土储,涉及到几个关键文件,17年17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专款专用;《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严禁将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企业资产;财综16年4号文:土地储备业务,项目承接主体或供应商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数额获取报酬,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挂钩,也不得以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名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你看这些土储资金专款专用,不会直接给到企业作为还款来源的啊。实践中,有把政府补贴计入资本公积的,就跟捐赠一样,对于说不清楚缘由的补贴或国库转账,可持续性还是差,也没有办法锁定账户,又不能固化回报,承诺保底,所以资方骨子里还是不认的。每次一遇到政信爆雷的,基本都有政府融资三件套,纳入预算、人大决议、政府承诺+应收账款质押,你别笑话人家出事的,你的风控至多多了一个政府采购网公示(挂几天就搜不着了),运气好一点罢了。手头的这些项目有运营维护绩效付费?你说有就有吧。总投主要就是施工,看着施工合同和那家没有多少运营经验的社会资本,领导信任咱,咱最好用点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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