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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中的反稀释条款与对赌回购条款简析

 江中鸟6933 2019-03-21

一般投资协议中的实质性条款有:估值条款、反稀释条款、共售权条款、对赌回购条款、回购条款、清算优先条款、付款先决条款、董事会提名权条款等,本文主要是对反稀释条款和对赌回购条款进行简析。

反稀释条款也称反股权摊薄协议,是指在目标公司进行后续项目融资或者定向增发过程中,PE投资人避免自己的股份贬值及份额被稀释而采取的措施。

目前通常采取两类反稀释条款措施:

一是为防止股权比例被摊薄设置的优先购买权,

二是为防止单股股份价值和股份价值总额被摊薄而设置的转换价格调整权。

而对于第二类转换价格调整又有两种:

一为完全棘轮条款,

二为加权平均条款。

在完全棘轮条款下,如目标公司后续发行的股份价格低于先前轮次投资人当时约定的转换价格的,先前轮次的投资人的实际转化价格也要相应调整到新的发行价格。

在加权平均条款下,如后续发行股份的价格低于先前轮次融资的转换价格的,则先前投资人的转换价格调整同时考虑发行的股份价格和发行的股份数量,即以先前投资人融资时约定的转换价格和后续融资发行价格的加权平均值作为调整依据。比如调整的计算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每单位认购价格=[(B+C)/(B+D)]*A

其中:

“A”指原投资者股权每单位认购价格;

“B”指新增注册资本增加前的公司注册资本;

“C”指假设按照原投资者股权每单位认购价格进行增资,新增资股东按其投资总额能购买的新增注册资本;

“D”指实际增加的新增注册资本。

若价格调整的普通股总数包含了可转换证券转换时和发行在外期权行权时可发行的普通股数额,这种办法被称为“宽基”加权平均调整规则,若限于新发行前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和新发行后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则为“窄基”加权平均调整规则,一般“宽基”加权平均调整对目标公司更有利。(其中:“每单位认购价格”是指认购每1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的价格)

对赌回购条款是投资协议中最红的一个条款也是争议较大的一个条款,业绩补偿承诺和上市时间约定是对赌回购条款中的重要条款。

例如,投资协议条款中约定创始股东同意连带地且不可撤销地向投资方作出承诺,目标公司在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经审计的年度净利润分别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人民币4000万元和人民币5000万元(分别称为“目标业绩”),若未能完成规定的目标业绩90%触发业绩补偿,一般是补偿股份或补偿现金。

举个例子当采用股份补偿条款时,可以约定:

若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年度净利润低于2018年度目标业绩的90%,则投资方有权在2019年度按照如下公式对投前估值进行调整,调整方式为:在2019年度进行调整后的投前估值=投前估值*(2018年度公司经审计的年度净利润÷2018年度目标业绩),投资方根据调整后的投前估值调整其所持公司股权比例。但若业绩低于目标业绩的70%时一般就触发回购条款,要求创始股东以一定的回购利率(如10%)进行回购。

对于上市时间的约定即赌的是被投公司在约定时间内能否上市,一般约定投资企业后三至四年内申报IPO,若没在约定的时间内实现IPO则由创始股东进行回购,这条约定主要是基于PE投资机构大部分都是有基金退出期要求而设定(比如基金的存续期是5+2年,即需要在第7年实现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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