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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人老十三 2019-03-21

EPC项目总承包是我国建筑业生产组织方式的重点改革方向。EPC翻译成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其实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大家对该模式的理解。E是Engineering的简称,而不是Design;P是Procurement的简称,而不是Purchase;C是Construction的简称,而不是Build。Engineering相比于Design,更强调工程化,就包括从分析客户需求制定设计方案、实施落地技术解决及运营中一些列的技术设计,而Design更偏重设计方案。Procurement包括市场调查、厂家调查、

合同

谈判、及采购过程,强调从工程运营需要出发的设备调查及采购的全过程,而Purchase的意思比较狭窄,仅指采购过程本身,即从订单申请到现场收货。Construction的意思是建设,包含从开工到试运行的全过程,而Build更偏重于建筑过程,即施工。从英文词义的本身含义出发,我们可以看出EPC模式,无论是E、P还是C,都在围绕着项目的最终可用性和好用性服务,而我们常理解的设计施工总承包本身仍然围绕着工程产品本身的质量。简单的讲,EPC就是建筑产品本身从制造环节延伸到服务环节,相当于制造业的“产品服务化”。
目前由于我国长期采用平行发包模式,割裂了一个产品本身从设计到施工的有机过程,所以在政府推广EPC模式时,市场上缺乏足够多的有能力的主体来独立完成EPC承包,因此在实践中常常采用联合体模式。但现有的联合体模式,在具体实践中,存在较多问题。联合体模式不但与我国现有的相应法律法规冲突,而且在实施效率上也未必达到了EPC“多快好省”的目的。
首先,联合体模式存在法律上的冲突。我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现在的EPC联合体,往往采用一家勘察、一家设计、一家施工总承包单位,而招投标法要求每一家均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对勘察、设计单位而言,是很难达到的。另外,如果勘察、设计单位具有施工资质,而且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资质有同专业的,按照资质就低原则,也应该是较低资质有效。尽管联合体协议可以明确联合体各方的承担范围和责任划分,但联合体协议的效力是不能和国家的法律规定想冲突的,否则会构成违法,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
其次,联合体要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个不会因为联合体的内部协议而减免。一旦出现联合体违约,发包人可以向任何一方发起诉讼,这对体量较小的勘察、设计单位严重不公,甚至可能因为巨大的标的和诉前保全而造成勘察设计单位经营中断。尽管事后有补救措施,先承担责任的一方可以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的责任向其它各方进行追偿,但也许哪个时候勘察设计单位已经因为先被执行而破产停业了,巨大的社会资源配置损失又该向谁追讨呢?
第三,EPC联合体在项目上的联合项目部作为临时组织,向发包方承担进行履约,联合项目部的运行管理值得担忧。联合项目部的组建和运营按照联合体协议的约定进行,但联合体各家成员的贡献与回报、风险承担严重不成比例,比如设计优化产生的成本节约,如果按照主合同归承包人所有的话,那该利益又如何在联合体内部进行利益分配呢?如果施工要对设计进行补偿,那补偿的费用又涉及到跨法人层面的利益协调,本来在同一法人层面的内部协调效率优势和成本转移零税收优势在联合体变成外部沟通,由于各家法人层面的管理模式不同以及跨法人之间的税收障碍,都会影响了成员之间的合作效率。
为此,结合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现状,笔者建议:
1、EPC模式不能包治百病,应在项目类型上慎重选择。对发包人就是最终使用人、后期运营质量要求高的项目,特别时候采用EPC模式,比如专业工厂的建设。在房屋建筑领域,笔者认为在室内装修工程和岩土工程较为适合EPC模式。室内装修的发包人为将来的使用人,而且发包人对将来的使用要求也很高;岩土工程如果的成果使用者是总承包单位的话,总承包单位作为岩土工程的使用者,比如基坑工程,具备发包人和使用人合一且使用要求较高的项目。
2、勘察专业不宜纳入EPC项目总承包的范围之内。勘察专业的价值创造成果并不进入项目的最终成果,而只是为项目提供基础地质资料。设计、采购和建造这三个环节,任何一个的成果均进入最终产品,而且每一个环节对最终的项目可用性、好用性影响较大,而勘察对项目的运营影响极小。另外,如果让勘察进入EPC总承包范围,反而不利于项目造价的控制,项目联合体受到利益的诱惑,可能会让勘察成果偏于保守。
3、EPC模式不宜设置资质要求,目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未对EPC单独设置资质,而是只要具有现有的设计、施工资质,即可承担EPC工程。尽管这种做法与现有上位法《建筑法》(规定建筑业从业企业设置进入门槛,即资质)稍有违背,但却符合我国的资质改革方向,即轻企业资质、重个人资质的方向,同时也有利于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到EPC模式的竞争之中。
4、改革目前的技术标准体系。国家层面正在进行的全文强条改革已经朝着这一方向努力,以后国家全文强条只规定技术的底线,而技术的高限交给企业,只有在企业具体的利润驱动下,技术创新才会层出不穷。EPC不只是商务风险,原平行发包模式下的技术界面风险也已经转移给承包人,因此承包人对技术风险的管理和技术创造价值的管理必须加强。
5、引入EPC

项目总承包的保险制度,为联合体的商务风险提供担保。否则联合体的连带责任加重了任何一方的责任,对设计单位尤其不利,而设计单位在联合体中的价值贡献较大,风险却越高,也缺少相应的回报机制,这就会抑制设计单位的技术价值创造动力。
6、加快行业垂直整合,减少联合体模式的承包。目前国家在施工特级企业资质标准中,已经明确了设计资质的要求,国内部分施工总包单位也在大量收购设计企业。而设计企业也在努力,部分较大的设计企业也在发展或收购的施工资质,这种双向垂直整合的趋势将会持续较长一段时间。
从产品走向服务,是发展大势。目前很过传统的工业企业已经从单纯的产品制造走向了产品服务,EPC模式代表着建筑业也跟随潮流,从产品制造向产品服务转型,但制造和服务之间的资源禀赋和能力要求并不一致,因此,建筑企业应加快研究EPC项目部的运行机制,如何让项目部尽快承担起围绕客户需求的服务能力,而不仅仅是传统的产品制造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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