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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转登记真的只需要满足一个条件即可!

 马青力 2019-03-21


转登记真的只需要满足一个条件即可?关于这个话题,已经讨论了很久,但原来部分税务机关对文件存在一定的误解,老陈的理解更是差点谬之千里,好再通过不断学习总局针对各种提问的详细解答,及时纠正了原来的错误观点(公众号里前后发了三期转登记的文章修正了原来的错误观点)。但现在依旧有人在问问的人一定没有关注老陈在线说税公众号!有个好消息就是昨天老陈在线公众号用户终于突破1000人了,谢谢大家的信任和支持,希望以后继续支持,多多转发老陈的文章。如果看了老陈以前的文章就应该没有什么疑问了,再重申一下2019年转登记条件与2018年比有很大变化,2019年1231日前转登记的唯一条件就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

有人说了:这是两个条件啊!一是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二是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可以这样理解,但你不是一般纳税人你转什么小规模纳税人啊?

今天重新说起这个话题,按领导讲话稿的模式就是,老陈在此强调以下四点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依据!


一、关于累计销售额

既然累计销售额成了唯一条件,那么准确判断累计销售额就是最重要的了。

(一)怎么理解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四个季度?

举例说明:如果你2019年5月申请转登记,那么连续12个月就是2018年5月-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那么连续四个季度就是2018年二季度-2019年一季度。但是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累计销售额,确定是否符合转登记的条件。这样就出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往前统计累计销售额是截止到申请转登记月份的上个月,小规模纳税人生效日期为申请转登记月份的下个月,申请转登记当月(按季度算的可能更多)就成了一个盲区, 即使这个月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甚至更多,也不会算在以前的累计销售额里,同时也不会成为转小后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累计销售额。

(二)累计销售额都包括哪些内容呢?

累计销售包括自行申报的应税销售额(包括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税销售额,还包括适用差额征税扣除的销售额(即差额前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也就是说免税销售额包括其中,适用差额征税的要按差额前的销售额统计。但不包括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

二、 关于适用行业

2018年转登记政策是排除营改增行业纳税人的,但2019年转登记政策无行业限制,也就是说包括了营改增纳税人,但明确规定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除外。老陈想来想去,只想到加油站是明确规定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看了下总局税收法规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还是全文有效的,因此加油站是除外情形了。

三、关于登记一般纳税人日期

2018年转登记政策是要求必须2018年5月1日之前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但2019年转登记无登记日期的限制,也就是说2019年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理论上讲,2019年12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生效日期选择为2020年1月1日的,也可以转登记,生效日期同为2020年1月1日。而且如果纳税人在2018年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在2019年再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2019年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次数只有1次。

四、关于后续管理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大致内容如下:

(一)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二)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三)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四)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六)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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