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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解析与策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松涛楼 2018-04-2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七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二、《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执行。

总局办公厅解读:

《公告》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税政解析与策略:

1、财税〔2018〕33号只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很多朋友纠结对那些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虽未超标但自行申请认定(或登记)一般纳税人的,能否转为小规模纳税人?18号把这个明确了,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自行登记的,还是强制登记的一般纳税人。

2、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只能是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和从事工业或商业的个体工商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标准本来就是500万元,不存在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3、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其选择权在纳税人手上。很多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从自身的业务开展出发,结合上游发票的取得和下游专票的需要,再考虑到实际税负率可能低于3%,就有可能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4、转登记日可以是2018年5月1日后,12月31日前的任何一天。但过了2018年12月31日后就没这个机会了,所以今年的12月份,是这些一般纳税人拖了6-7个月,终于要做出选择的时候,挺让人较纠结的。

5、对有心想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请计划好压缩销售规模,以保证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假设计划2018年7月15日转登记,其2017年7月-2018年6月为连续12个月,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501万元,超过500万元了,那就得立即控制2018年7月下半月的销售额,使得2017年8月-2018年7月的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才能如愿以偿。

6、转登记日前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其实很少。因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的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随随便便都超过500万元。

7、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是为了避免由于稽查或评估造成一般纳税人登记向前追溯,从而引发前期销售收入是按3%还按适用税率的争议。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总局办公厅解读:

转登记的程序由纳税人发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应正确、完整填写本公告所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的有关规定,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当即完成转登记;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不符合相关条件,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税政解析与策略:

         1、非依职权事项,税局不能在“金三”里自行帮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

 2、转登记后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超过500万元,还是要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3、转登记后,发现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不利于业务开展,若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4、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总局办公厅解读:

《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税政解析与策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有的纳税人*月7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选择当月1日生效,则造成*月1-6日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收入都要按适用税率,在申报时只能填入“简易计税”栏。而简易计税又没备案,只好强制比对通过。

所以18号公告明确不能选择了,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总局办公厅解读:

    《公告》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暂挂账处理,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税政解析与策略:

1、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扣税凭证,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或认证。

     4、转登记日后取得的扣税凭证,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


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总局办公厅解读:

    转登记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经营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调整。因此《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的,应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税政解析与策略:

       1、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和对其一般纳税人期间稽查,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就是只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而不是稽查、评估对应税款的所属期,滞纳金的加收也是从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次月申报期限届满次日开始计算。

       2、销售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

       3、购进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

       4、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先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形成多缴的,抵减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形成少缴的,抵减“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六、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总局办公厅解读:

为了给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便利,《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政解析与策略:

        1、继住宿业(自2016年11月4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鉴证咨询业(自2017年3月1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建筑业(自2017年6月1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工业(自2018年2月1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自2018年2月1日起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之后,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前都是说“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现在国地税合并在即,改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七、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总局办公厅解读:

《公告》第七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税政解析与策略:

       谁说“未开具发票”栏不能填负数?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为了不重复申报同一笔销售收入,“未开具发票”栏肯定是要填负数的,增值税申报比对不会强制监控此项,但会生成申报疑点,纳税人应备好材料作好说明即可。

  

       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总局办公厅解读:

《公告》第八条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应按照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税政解析与策略: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即使还是在2018年12月31日前,即使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的销售额调整在500万元以下,也不能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总局只给一次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的机会,万望珍惜。

   

       九、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总局办公厅解读:

《公告》第九条明确,增值税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按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税政解析与策略:

谁说2018年5月1日后不能开17%的增值税专票?18号公告说得很清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冲红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红再蓝,也是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十、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税政解析与策略:

       终于明确税控开票软件升级是纳税人的责任了,航信与百旺终于可以实现系统自动升级了。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七条(七、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同时废止。

税政解析与策略:

       18号公告没出来前,有不少朋友还在想是不是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现在明确了是纳税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合并在一起计算是否超过500万元,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就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了。

 

特此公告。

   附件: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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