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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您知道“坑”在哪里吗?

 工地搬砖的老板 2019-03-21

做为一名HR,都会想着怎样努力工作,提升业务能力,但是对于风险防控意识淡薄,经常不知不觉就掉“坑”里了,甚至有时候这个“坑”就是自己提前挖好的,但是自己根本不知道。

现在员工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步增强,劳动仲裁案件在逐年上升,做为一名HR,如果不知道人力资源的这些“坑”在哪里,没有提前做好防范,掉进“坑”里是必定无疑的。

那人力资源都有哪些“坑”?这些“坑”都在哪里呢?

很多人都不会认为招聘环节有“坑”,岂不知风险处处都有,有时候真的是防不胜防,也许一个小概率事件,但是发生在您那里,就是一个100%的风险。

简历造假的风险

现在很多人为了得到一份好的工作,不惜在简历上做文章,如学历造假、工作经验造假,甚至还会在工作单位上造假。

如果我们对简历中的内容没有进行甄别,当录用后发现此人能力与简历上写的能力不匹配时,也就是不能胜任目前的工作,这时候我们就会很被动。

如果替换此人,那就得重新招聘,招聘成本、时间成本等都会增加;如果留着,不仅耽误工作而且薪酬远远高于实际应该得到的,无形中加大了人力的成本。另外如果辞退又会面临用工的风险。

如何甄别简历真伪?

从5个方面可以甄别简历真假

1、面试环节。

2、应聘登记表。

3、入职登记表。

4、背景调查。

5、入职资料。

当应聘者面试合格并被录用时,一般都会发放录用OFFER,其实发放录用OFFER也是有技巧的,如果发放不当,也会发生风险。

我们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当我们给应聘者发放了录用OFFER后,公司又反悔了,说不录用了,让我们做HR的欲哭无泪,此时如果应聘者起诉公司,公司必败。曾经在某职场电视节目中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

发放OFFER的要点:

1、具有法律效力:相当于法律文书中的要约。

2、生效后不得撤销:生效的OFFER一旦撤销,就可能引起仲裁。

3、要设置限定性条款:设置失效条件,以保留公司一定的录用主动权。

4、明确违约责任甚至损害赔偿的计算:防止应聘者不到岗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5、录用OFFER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入职后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很多人都会认为试用期怎么会有风险啊,不合适辞退就好了,我听到过很多HR都这样说,说实话真的是给自己挖了一个“坑”。

试用期风险在哪里?

1、试用期期限:

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导致风险发生。如签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3个月试用期。

2、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或者不签

试用期期限是包含在劳动合同中的,如果单独签订或者不签都是存在风险的。

3、延长试用期

这种情况在很多公司都存在,尤其是用人部门经常会很理直气壮的说,这个人的试用期需要延长,岂不知您的一句话就会给公司带来很大的风险。

4、试用期辞退

试用期辞退一定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另外还有劳动合同签订的“坑”,员工离职的“坑”,加班的“坑”,培训的“坑”,以及虚开收入证明、离职证明开具不当、不开离职证明、调岗调薪,孕产期辞退、消极怠工辞退等等,这些地方的“坑”让我们防不胜防,所以必须提前做好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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