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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会讲堂65.|噱头?“司法会计鉴定与舞弊审计不是一会儿事”——问题的提出原因

 anyyss 2019-03-23

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我国第一批司法会计书籍出版。多数书籍都专门论述了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差异,表明两者不是一回事儿。与大多数学者、专家的做法不同,我在当时(及九十年代中期)发表的第一、二本司法会计书籍均未谈及这个问题,直到本世纪初发表的第三本书籍中才专门论述了这一问题。

我之所以花了十六、七年的时间才回答这个问题,主要认为这个问题的研究需要系统的司法会计理论做支撑(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初期并不具备这个条件)。

如果仅从概念上进行区分十分容易,但恐有文字游戏之嫌——因为假如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原本是一回事,仅是因为定义角度不同便用不同定义来说两者不是一回事,岂不自欺欺人。

实际中发生的两个例子也证明了我的担心并非多余:

例1:尽管有的司法会计书籍在概念部分已将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区别开来,但到了实务部分却完全照搬了审计理论,甚至“书中所举的鉴定文书的例子也明显是用审计报告改写的”;

例2:本世纪以来,有学者将“Forensic Accounting(法庭会计)”翻译为“法务会计”并进行了自定义,然后用自定义来讨论“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关系”命题,并作出了“Forensic Accounting与司法会计是不同事物”或“ForensicAccounting包含司法会计”等错误结论。

九十年代,伴随着经济转轨,我国审计教科书的重点转向了报表审计。这给学界讨论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差异又提供了新的便利,即在讨论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区别时,以报表审计取代审计的全部含义,然后将司法会计鉴定与报表审计进行区分。这样一来,不仅是概念差异了,“实务”方面的差异也显的多了起来。比如:报表审计的抽样规则在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中是不能应用的。

问题在于,报表审计本来只是审计的一个分支,但因市场经济的管理需要报表审计成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专营事项,这使得专项审计中的舞弊审计一度被边缘化了。

比如:美国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报表审计过程中,基于审计成本等因素的考虑,对财务会计舞弊的关注度越来越小,这导致一些含有舞弊结果的会计报告被当作符合公认会计原则的报表认可。

当财务会计舞弊被揭露后,承接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受到牵连。最著名案例当属因安然事件而导致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散伙。类似的案例使得舞弊审计被重新重视,美国还为此出台了相关法律。

舞弊审计与报表审计的目标不同,它不是以会计报表是否符合公认的会计准则为审计目标,而是以调查(发现、查证)各类财务、会计舞弊为审计目标。与该目标近似的是,司法会计学有一个重要分支是研究各类案件的司法会计对策,[1]这些案件对策中势必也会涉及到对案件中相关财务会计舞弊的发现、查证方法和策略,这就使得司法会计理论与舞弊审计理论产生了部分交叉。

同时,由于舞弊审计与司法会计存在着诸多共性与关联,因而不少学者、专家都会质疑“司法会计鉴定与舞弊审计不是一会儿事”是学术噱头还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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