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依法留存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证明资料。比如,在子女教育方面,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在继续教育方面,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在大病医疗方面,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在住房贷款利息方面,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在住房租金方面,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相关备查资料应留存5年。如果已经申报某项专项附加扣除,又没有留存这些证明资料,将会影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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