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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和加油卡的处理税务事项

 鹏鸣 2019-03-24

来源:中国税务报

邢千

在实务中,企业经常发生购买超市购物卡和加油卡的情形。尽管都是先充值后消费,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处理上,两者存在一定区别:超市购物卡不一定要实际消费完才能在税前扣除,而加油卡则必须在实际使用后才能在税前扣除。不仅如此,具体如何处理,还须结合用途来区分,建议企业予以关注。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规定,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可以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动力燃料销售企业发行的,用于为确定的生产经营性车辆兑付动力燃料的记名预付凭证,不适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所以,超市购物卡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加油卡不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加油卡的税务处理,应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的规定进行。

购物卡:

购卡环节有普票 如何扣除看用途

企业购进超市购物卡,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应按规定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企业在购买超市购物卡时,可取得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预付款项进行核算,由于支出尚未实际发生,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如果将购物卡发放给企业员工,尽管可能尚未实际消费(即购买货物或服务),但因购物卡的所有权已经从企业转移至员工,企业购买购物卡的相关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等的规定,可作为工资、福利费进行核算,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用于交际应酬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扣除限额并进行扣除;在企业内部使用的,则在支出实际发生时,凭购物小票等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加油卡:

自用可换开专票 抵扣凭证须合规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加油站在预售加油卡时,不征收增值税,可开具普通发票。如果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方在用户凭卡加油后,根据加油卡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务中,如果不需要抵扣成品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在实际加油完成后,凭加油记录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需要抵扣的,可在购买加油卡时取得税率栏“不征税”的普通发票,在实际加油完成后,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取得的2018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的规定,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应该是左上角标注有“成品油”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企业在购进加油卡时,可按预付款项进行核算管理。在实际加油完成后,凭相关内外部凭证,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如果是为企业所有的车辆加油,可在加油后,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支出计入“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进行核算。如果是运输企业、货代企业购进加油卡给实际承运人使用,则需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条的规定——加油卡是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并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才能在税前扣除。

如果给企业员工私车使用的加油卡符合34号公告的规定,则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如果是私车公用,由于政策对此尚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处理有所不同。笔者认为,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27号建议的答复》: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应属于职工福利费。因此,笔者认为,私车公用时,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加油卡,可以理解为对员工使用私车办理公司事务,所发生的油费支出补贴。相关支出应计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作者单位:江苏大公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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