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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遇到正当防卫的题,这么答就对了!

 云起时候 201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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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正当防卫作为刑法学界的法律热词,一直占据着话题之首。甚至在2018年法考真题中也考查到了相关内容。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认定却较难判断,在考试中应如何作答呢?对此,徐光华老师给出了以下“鉴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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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对视频内容的简要梳理: 

从于欢辱母杀人案、昆山反杀案、近期的赵宇案可以了解到:正当防卫的认定在实务界中有一定重要性,理论界对此也逐步重视。这一趋势在2018年的法考中也有所体现。

结合考试而言,这给我们两种启示:

1、备考中应学会敏锐观察当前热点问题,如正当防卫;

2、此类问题可结合当前趋势,判断问题考查的方向和趋势。

然而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存在不统一的现象,这对考生在这方面的判断加深了难度。

从《2018年第12批指导性案例》列举的系列案件可以看出:以往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格。一旦出现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案件,对防卫人都认定为防卫过当。我们刑法所规定的无限防卫权、特殊防卫权,在实务中很难得到贯彻。但这两年发生的案件,随着公民个人权益的高涨,进一步赋予了公民更大的防卫权。当考试中回应此类试题时,结合张明楷、周光权等几位老师“适度扩张公民防卫权”的学术观点以及徐光华老师的理解来看,考题的趋向应该为正当防卫。

说完了考试中遇到“正当防卫”相关问题的鉴定方法,运用到实务中又该如何界定呢?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并进一步明确了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

综合“陈某正当防卫案”、“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侯雨秋正当防卫案”等案件,我们可以看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度”很重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权利不能滥用,“过”与“不及”均非司法之追求。一方面,对明确的犯罪、反击型案件,要鼓励大胆适用正当防卫,纠正以往常被视作“正常”的保守惯性,避免对防卫行为作过苛、过严要求;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也不能矫枉过正,防止“一刀切”“简单化”。

二是在一般防卫中,要注意防卫措施的强度应当具有必要性。若防卫措施的强度与侵害的程度相差悬殊,则成立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

三是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侵害行为,以及亲属之间发生的侵害行为,在认定防卫性质时要仔细分辨。

在实务案件中,应结合案情妥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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