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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税务登记的注销管理

 风自由609 2019-03-25

注销税务登记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该当事人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的管理。应该说,税务登记的注销管理已不是新鲜话题,但是实际工作中,由于多方面原因,由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引发的无法清算税款、不缴税款、未结票证、跨区套购发票等问题时有发生,渐成征管薄弱环节,这不能不再度引起税务以及相关部门重视。

一、注销税务登记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

1、生产经营期满解散或未到期被撤销、解散的;

2、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等,需注销税务登记的;

3、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5、因生产、经营地变动,且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称迁移)的;

6、境外企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承接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的;

7、发生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消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消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发生迁移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注销税务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部门缺乏数据资源的共享。在征管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一些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后,并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并且继续持照经营,导致税务机关管理工作的缺位和税款的流失。此外,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行为时既不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也不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查找,相关处罚措施也无法实施。甚至有的纳税人并未向税务机关注销,却已经通过非法途径在工商或者其他机关办理了注销。日常征管中出现大量的非正常户或税务登记失效户,导致税务登记注销没有到位或没法到位,因而在系统中形成大量的垃圾数据,继而影响征管质量指标和征管效率,其主要原因就是相关部门间相关信息不能实时交换,信息缺乏交流。在目前网络信息系统还不健全的情况下,税务、工商、技术监督、民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信息不同步,新办、变更登记及注销户数信息脱节,容易影响到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

2、注销登记内部管理存有疏漏。这主要是管理上缺乏规范,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包括:纳税人申请、清税、清票和税务机关审核、核准两个环节。从制度角度来看,注销税务登记工作相关规定明确,程序简明,但是在一些方面缺乏规范,比如相关报表资料的填写没能统一,而且注销登记工作有些地方由管理分局受理,有些地方则由稽查部门负责。近几年新办企业纳税户数增长较快,税收管理员所管很难做到及时有效监控,加之目前评估和检查人员较少,只能将评估和检查力量分布在大中型及重点企业中,评估约谈和检查户数与整体户数的比率较低,有些企业可能数年未被检查,给个别纳税人涉税犯罪提供了空间和机会。从人员的角度看,一方面是部分税务干部因责任心不强、碍于人情世故、贪小便宜等原因,存在审核不严、把关不紧等问题。另一方面是部分税务干部过于谨慎,对于应当负起责任的注销登记也不敢承担责任。第三方面是某些人专业知识薄弱,缺乏一定的税收专业知识和相关财务、法律知识,综合素质不高,在注销检查过程中很难发现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例如涉及关联企业、所得税清算以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等问题。此外,注销税务登记的审核浮于表面,基本上还是管理员独自负责注销清算,分局、县局审核的一般只是手续是否齐全、程序上是否符合规范,没有进行深入审查。还有些税务人员对于纳税人不愿缴纳的欠税不采取措施就简单的不予同意注销,工作过于浮躁。

3、缺乏足够的注销环节宣传。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在开展全民创业时往往注重于对税收政策、投资引税等方面的宣传,而且引进项目时几乎事事“保姆式”服务,淡化了对企业办理注销工作的相关宣传,部分纳税人因不了解注销相关程序及政策,在解散后便一走了之,致使税收管理人员无法实地核查,或者纳税人在国税局已经注销,等到地税局对该户注销清算时发现企业连最起码的注册资本印花税还未缴纳时,因无法追缴税款只能再转作非正常户处理。而且部分纳税人税法意识淡薄且主观上存在逃避纳税,在套取发票、骗取贷款情况下便“消失”,这在某种程度上对税收征管和税款增收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完善税务登记注销管理的对策

1、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责任。对于既不办理税务注销也不办理工商注销就一走了之的纳税人,应当对其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明确一定的法律或经济责任。对不经税务注销却在工商办了注销的相关当事人给予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机关应协助税务部门,在程序上要求纳税人必须持税务部门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才可办注销。

2、明确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制度。建立新的配套制度,健全税务部门与工商、技术监督、民政、银行等信息传递制度,做好工商与税务登记的开业、变更及注销登记信息共享平台。同时,税源管理分局之间、税源管理分局与税务稽查局之间的注销登记信息要建立实时传递制度,并且完善相关征管软件的功能,特别是在信息系统中设置限制条件,对评估或稽查在查户在结案前不可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至于全民创业的项目,经税务部门核实确实未实际经营、无欠缴税金而且仅仅属于政府部门为了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应当由政府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税务部门可以采取集中注销的形式。

3、建立健全国地税数据交换平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要受到多个部门的管理,与地税管理关系最为密切的就是国税和工商、质检部门,有效利用这些部门的登记信息,建立数据交换平台,开展动态数据交换比对,形成税源基础信息共享应用长效机制,将对税源控管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为便于国税、地税、联合登记机构、工商、质监等部门间数据交换的质量和实效性。作为国地税部门,需要优化税务登记管理,完善联合登记机制,就是统一地点,统一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数据准确性,保证国地税双方的数据一致性。在建设数据交换平台时主要包括数据交换内容、数据交换流程、数据交换方式、数据交换时间以及数据应用比对流程,以适应复杂业务以及日后注销登记等业务的需要。共管户在注销时,可以由国、地税联合检查注销。国、地税同时介入,一来方便了纳税人,二来国、地税信息可以完全共享,避免一方补税而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从而提高注销的效率和质量,有效防止税款的流失。

4、加强日常税收监控。作为税源管理分局,减轻注销登记时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需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各个环节的协调和衔接,简化程序,以方便企业办理正常的注销手续。在注销登记的审核上,不仅要注重其程序上的合法性,更要采取抽查和组织人员对疑点纳税人进行延伸清算的方式,确保审核的质量。对于申请注销户,因为欠缴税款难以追缴入库的,工作应主动积极并采取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

5、强化税务人员素质。税务登记注销必须把握好三个环节,即受理、审核、审批环节,做到严格把关,规范操作。税务部门要通过组织学习、案例交流等多种形式,引导和鼓励税务人员自觉学习,特别是强化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注销清算的理论学习和实践运用,不断适应税收管理的需要,全面提升税干的执法水平。此外,还要严格责任追究,加大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做到准确运用法律法规,确保注销登记的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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