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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xzmm1974 2019-03-27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9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纳税人取得的火车票、飞机票、汽车票等客票也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这是一个利好的消息。
那么,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的有哪些?进项税额又如何计算?这无疑是纳税人比较关注的问题了。
根据39公告的规定,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其中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必须是注明旅客的身份信息,如没注明旅客身份信息则不可以抵扣。
进项税额则根据凭证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 燃油附加费)÷(1 9%)×9%;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9%)×9%;公路、水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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