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珠海發佈訊:珠海市香洲區近期擬對住宅小區內非法經營性住宿問題展開專項整治,並於6月份在轄區內統一開展執法行動。對未經批准在小區非法經營住宿服務的,將由公安機關按照規定程序予以堅決取締,並處人民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珠海經濟特區旅遊條例》已於今年3月1日生效實施,該條例首次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對住宅小區內提供經營性住宿服務行為進行規範,明確規定住宅小區內提供經營性住宿服務的條件,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旅遊條例》規定,民宿按區域分三類管理:對在住宅小區內辦民宿等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行為予以嚴格限制,同時鼓勵鄉村發展民宿,加強對海島民宿的規劃和引導;明確民宿開辦區域,範圍限定在農村、海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重要景區及其周邊的獨幢或者聯排式住宅,具體區域由各區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佈;規定開辦民宿實行登記制度,市政府應當制定民宿管理辦法。明確民宿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安裝住宿登記系統。 《旅遊條例》第五十三條提到,違反規定提供非法住宿服務的,屬於違反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旅遊條例》提到,在住宅小區內提供經營性住宿服務的,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經專有部分佔住宅小區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住宿用房的,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由經營方根據《珠海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經全體業主總人數10%以上業主聯名,向業主委員會或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的組織提請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就住宅小區內提供經營性住宿服務事項進行表決,經專有部分佔住宅小區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且征得全部有利害關係業主同意的,形成同意在住宅小區提供經營性住宿服務的表決結果,將表決結果在住宅小區顯著位置公告15日以上。公告期限結束後,由業主委員會或者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的組織出具證明材料。 二、涉及改變住宅使用功能的,應當依法經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如涉及改變住宅使用功能的,由房屋所有權人向珠海市自然資源局香洲分局提交申請,市自然資源局香洲分局按照有關規定,同意改變住宅使用功能的,出具批准改變住宅使用功能的證明材料。 三、符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管理規約的約定。 符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管理規約的約定。涉及工商、稅務、衛生、消防等相關規定,由經營者分別向各相關部門提出申請,區各相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具相關證照。 四、符合相關程序和規定方可經營。 經營者將上述證明材料和證照提供給轄區派出所,由派出所進行審核,經調查核實,並符合《旅遊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安裝使用“住宿登記治安管理系統”後方可營業。 香洲區制訂了《住宅小區內非法經營性住宿問題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根據《方案》,本次專項整治工作按照宣傳釋法、摸底排查、限期整改、統一執法、鞏固提升等五個階段推進。 其中,深入社區、住宅小區對物業人員、小區居民的宣傳釋法工作擬於3月31日前完成;摸底排查、建立工作台帳擬於4月15日前完成;限期整改將於5月31日前完成。 對於2019年3月1日前申請並已進行經營活動的,經營者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不能提供證明材料的,由公安機關作出予以取締的決定,限期終止經營。 如經營者不在規定期限內終止經營的,由公安機關約談相關經營者和房屋所有權人,並做好約談記錄;將在住宅小區內非法經營者名單通報網絡第三方平台;同時,通過政務外網、公示、宣傳單張、小區公告等方式公開住宅小區非法經營者名單。由公安機關對非法經營場所予以查封,並扣押相關經營物品、賬簿、款項等。 對於住宅小區內受經營性住宿服務行為影響較大,有利害關係業主表示強烈反對的,經有利害關係業主提出,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取締,不受限期整改時間限制。 整改落實階段後,對未能符合《旅遊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經公安機關告知限期終止經營,仍非法提供經營性住宿服務的,由各鎮街統籌安排,公安機關牽頭,綜治、工商、稅務、衛生、消防等部門配合,統一開展執法行動。統一執法行動預計於6月30日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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