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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未上诉且二审判决未加重其责任的,当事人能否提起再审?

 江天无尘gcz8gp 2019-03-28

作者: 刘晓勇(17865197191)

基本案情:

1、甲银行诉乙公司、丙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令乙公司、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2、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丙公司未提起上诉;

3、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乙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4、丙公司对二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丙公司是否有权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进行具有重要意义,诉讼各方应予遵循。具体到案件中,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如当事人对该判决不服,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由此,法律已对当事人的权利赋予充分的程序保障,亦应成为当事人寻求权利救济的常规途径。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相较而言,通过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特殊救济措施,其针对生效裁判本身,是当事人穷尽常规救济途径后的特殊救济程序。鉴于该特殊性,对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亦应严格把握,否则,既会变相鼓励或放纵当事人滥用申请再审的权利,也有违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两审终审制和诚实信用之基本原则,从而使申请再审这一特殊救济途径异化为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对于在一审判决作出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赋予其特殊救济措施。就本案而言,在一审判决作出后,丙公司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对一审判决结果认可,亦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正常处分,理应得到尊重。在乙公司提起上诉后,丙公司参与了二审程序,通过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充分行使了诉讼权利,且本案二审判决结果为驳回乙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未改变一审判决对丙公司权利义务的判定,故对丙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依法不予审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相关案例:  

2018)最高法民申868号

实务建议:

二审终审制是我国最基本的民事审判程序,一般民事纠纷经过两次审判,即可宣告审理完毕。审判监督程序系对二审终审制度的打破,其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实体正义。但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法律原则。实现实体正义也要在当事人已经穷尽了所有的程序之后才能做出突破。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对一审判决结果并未提起上诉,已经通过行为承认了一审判决,在二审法院为改变其责任的情形下,其申请再审不应予以审查。但是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对于有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不在此列。此外由该判例可以推知,对于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过了上诉期后有申请再审的,如无新证据也不应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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