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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还是请托?!济南一市民手持借条起诉被驳回!法院:违背公序良俗!

 MHWHCH 2019-03-28


发布:济南中院新闻中心

来源:山东商报

望子成龙的李平(化名),一心想让自己的儿子能在城里上学,受到好的教育。为此他托人找到了杨华(化名),杨华承诺为李平的孩子办理进城就读手续,收其请托费用两万元。但最终杨华并未兑现他对李平的承诺,李平遂将杨华起诉到法院。近日,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认定李平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请求。

2016年5月,杨华收取李平两万元款项,承诺给其孩子办理入学,后来没有办成。2016年8月5日,杨华向李平出具两万元借条,并承诺近期还款。但经多次催要杨华仍拒绝还款,杨华的违约行为给李平造成重大损失,李平因此将杨华起诉至商河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平、杨华均认可杨华收取两万元是为了给李平的子女办理入学的费用,而杨华并非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无权收取李平子女入学的任何费用。故杨华收取的两万元款项,实际是一种请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李平的起诉。李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李平与杨华以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不正当方式实现目的,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裁定驳回李平的起诉,遂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平要求杨华支付借贷款项是否应予支持。正如法院审理认为的,李平并非主张的不当得利纠纷,而是系按民间借贷纠纷主张的权利,其真实原因是杨华为了给李平子女办理入学的费用,实际是一种请托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平秩序等行政规则,自始就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在民事活动中,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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