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一个神奇的地方, 人生的一小部分的时光在这里飞逝, 这里有每一个学子的酸甜苦辣咸。 有些经历是人生必须经历的苦痛, 就比如学校宿舍的高低铺, 每天累死累活,爬上爬下, 还要忍受一不留神从床上跃身而下的风险 住在我上铺的兄弟, 你最近还好吗? 你要知道,这不是调侃, 这是真真切切的在关心你的人身安全…… 小芳在一所职教中学读高一,一天夜里,睡上铺的她想去上厕所,下床时不慎跌落,背部朝下重重地摔在地上,被诊断为腰椎骨折,马尾神经压迫,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第二年夏天,小芳再次住院,前后两次住院花了近10万元,还被鉴定为伤残五级。 事后,学校曾组织师生为小芳募捐善款共计一万多元,但对于小芳和家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学校均予以拒绝。小芳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60余万元。 判决:认定小芳的责任比例为55%,学校赔偿小芳各项费用20余万元。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是十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学校不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就认定为学校存在过错,有权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十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受伤,如果能够证明学校有存在过错,有权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小芳和学校之间是一种教育关系,学校对小芳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本案中,校方和小芳均有过错:学校寝室设备设施存在缺陷,事后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存在明显过错,理应承担责任。 小芳已经年满15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对伤情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判决认定小芳的责任比例为55%,学校赔偿小芳各项费用20余万元。 事发后, 学校曾组织师生为小芳募捐善款共计一万多元, 很多人产生疑问。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五条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等义务,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承担责任。 学校组织师生捐款,表明了学校着手处理善后工作的态度,但是学生捐款是一种自愿行为,是同学拿出钱无偿给受伤小芳,不是学校的财产,不应该用来冲抵赔偿款。 学生在校生活一定要加强自理和风险防范能力,学校也应该加强学生宿舍设备安全性的管理,进行安全意识的宣传。 李 军 路漫·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法学学士。擅长业务领域:房地产、人力资源、婚姻、合同、侵权等方面的业务。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代理了大量法律事务及案件,拥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极强的逻辑分析能力及判断能力,能熟练运用法学知识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参与处理刑事、经济、民商事案件数百起,熟知刑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公司事务等业务领域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及实践操作经验。为委托人挽回或避免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业务专长:民商代理、劳资纠纷法律事务、公司事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