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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学习】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过渡

 亓振中的空间 2019-03-30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而是在购进不动产的当期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2019年4月起对原有不动产进行修缮改造,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购进的材料、设备、中央空调等进项税额,也不再分两年抵扣。

之前购建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属期起”是指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月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不得拆分抵扣,比如在2019年4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30%,在5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10%。

账务处理上,将“待抵扣进项税额”结转“进项税额”即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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