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 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该政策是对原《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的补充,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兼用于不同计税方法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的,只限于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不动产,属于纳税人购买的“现代服务”中的“租赁服务”,对于兼用于不同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用途的购进“租赁服务”,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此前政策并未明确。而根据新规定,兼用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无论是购入还是租入,进项税都可全额抵扣。 以上政策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尚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明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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