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受伤,是很常见的事,那学生在校园内受伤,学校要负责吗? 一、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要负责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是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的,学校要负责。但是学校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可以不负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是指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要负责。 从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都要负责。只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学校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要求学校要尽到更高的管理职责。 二、由第三人负责 学生在学校期间受伤,是由学校以外的人造成的,那就由造成伤害的那个人负责。不过如果侵权人无力承担所有的医药费和其他费用时,学校未尽到对未成年学生的管理职责的,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不过现在学校和学生都买了各种保险,学生受到的一般伤害,都是由保险公司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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