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水利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

 大龙2010 2019-03-30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在建设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1.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主体工程开工须具备的条件:

  (1)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已经设立;

  (2)初设设计已经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并分别订立合同;

  (5)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6)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落实来源;

  (7)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2.项目法人应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

  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及时提供施工详图,并确保设计质量。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施工。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原则问题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修改设计。若有分歧意见,由项目法人决定。如涉及重大设计变更问题,应当由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定。

  3.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4.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设计变更需要注意以下要求:

  (1)设计变更是指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2)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水力发电工程工程变更依据其性质与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一般工程变更、常规设计变更四类。

  (3)重大设计变更

  1)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

  2)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3)机电及金属结构

  4)施工组织设计

  主要料场场地的变化,水利枢纽工程的施工导流方式、导流建筑物方案的变化,主要建筑物施工方案和工程总进度的变化。

  (5)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和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等方面较大变化的设计变更,应当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6)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7)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8)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取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9)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1)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2)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