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堂規約 戒爲定慧基礎,律乃菩提根苗。苦海當從此出,覺岸盡是斯登。是故弘揚尸羅之會,謹按木叉之儀。凡爾等發心來茲求戒者,必須虔誠皎潔,俗妄遠離,懺滌前愆,得入聖階,圓成戒法,便是火裏青蓮。能依十師訓誨,可稱金剛種子。如此大事,莫視尋常。 要成大器,謹遵規則。 一、 不遵堂規,破根本大戒者罰擯。 二、 不真心求戒,樹立朋黨,只圖虛名而故犯律儀者擯。 三、 引禮諸師命行則行,命止則止,倘有執拗違者罰。 四、 出入往還,均須告假銷假,若不呈白師許可,而自由行動者罰。 五、 受罰不服者重罰,再不服者擯。 六、 破口相罵,交拳相打,無論曲直齊罰,不服者擯。 七、 凡出堂見老戒及師承不合掌讓路,並師承進堂不起立合掌者罰。 八、 凡行佛事,若不至誠懇切者罰。 九、 吸煙飲酒食肉及私食者罰。 十、 當監值不盡心,交代不清者罰。 十一、 錯誤犍稚及雜話闖靜者罰。 十二、 故意毀損公物者加十倍罰。 十三、 戒期未滿不得外出,違者罰。 十四、 安單已,未經許可,擅自竄單亂位者罰。 十五、 聞犍稚聲不依時集眾,點名不到者罰。 十六、 眼根不收散心雜話,凡師授學宣講,不專心聽講者罰。 十七、 無故不許竄寮,不許出大界外,違者擯。 十八、 戒期中不許化緣,不許招眾,違者擯。 十九、 凡殿堂偷安,本堂直過及擅自出堂外者罰。 二十、 不得隨地吐痰,違者罰。 以是規約皆是古聖誠言,建立戒榜,總歸嚴束身心,各自善思念之勿自欺耳,慎之慎之。 另,在戒期內不得使用手機、電腦等電子產品,違者沒收。拒絕行者擯。 佛曆二五六二年公元二〇一八年歲次戊戌七月穀旦 寺住持 録 臨壇十師榜 夫明鏡當臺,遇形則鑒;洪鐘在架,有叩則鳴。圓成三聚,須假於三師;舉檢七非,全憑於七證。今則在此大僧之中,爲汝等恭請十師登壇授具。 和尚者,此是得戒根本,所歸投處。若無此人,承習莫由,缺於示導,不相生長。 羯磨師者,受戒正緣。若無此人,秉於聖法,則法界善法無由得生。 教授師者,引導開解,發汝具戒,緣起方便。 七證師者,以羯磨法,非是獨秉,必取此人,證無錯謬。若論發戒,功與三師齊德。 汝等各各記取壇上十師相貌名字,不得忘失。每逢初一十五,應焚香禮拜,用報恩德。 第一位真如堂上: 上 妙 下 林 律師 爲汝等作得戒和尚 第二位廣濟堂上: 上 界 下 詮 律師 爲汝等作羯磨阿闍黎 第三位普隱堂上: 上 宗 下 賢 律師 爲汝等作教授阿闍黎 第四位興善堂上: 上 理 下 因 律師 爲汝等作第一尊證阿闍黎 第五位善財堂上: 上 普 下 正 律師 爲汝等作第二尊證阿闍黎 第六位香積堂上: 上 理 下 空 律師 爲汝等作第三尊證阿闍黎 第七位興教堂上: 上 萬 下 恆 律師 爲汝等作第四尊證阿闍黎 第八位真如堂上: 上 道 下 證 律師 爲汝等作第五尊證阿闍黎 第九位天寧堂上: 上 體 下 慧 律師 爲汝等作第六尊證阿闍黎 第十位草堂堂上: 上 理 下 明 律師 爲汝等作第七尊證阿闍黎 以上諸師,是汝等得戒之正緣,令汝等入三寶數,紹隆聖種,當生慶倖。今後凡遇諸師生辰節臘之期,必須憶容焚香,遙爲敬禮,勿得我慢自矝,庶乎契其‘孝名爲戒’之聖典也。 和 尚 示 圓具壇榜 原夫出世道業,威儀爲主,世間法度,禮樂爲先。然沙門釋子,雖復形與俗殊,事與世異,至於拜跪之節,揖讓之儀,必以誠敬爲本,雍穆爲軌,謙恭之禮而彰顯之,庶乎六和依棲,在處水乳也。汝諸沙彌,四海之人,一意登山乞戒,此是難發之良緣,今已發矣;幸遇本山規模一制,風範四方,大冶弘開,銷鎔淨器,此是難值之良緣,今已值矣。又復當知,比丘大戒,職重體尊,果能精專戒律,如律嚴持者,則眾生有賴,慧命有資,堪爲人世福田。住持正法,惟在除其我慢故習,以敬遜之心而求道,捨其宴安怠惰,以精修之用而護體。表裡洞徹之一如,要在始終之不懈,斯名及義,了無負耳。今於未授之前,依律作辦之始,爲汝等散籤習儀,精練三業。自今各堂求具者,每聞楗椎之聲,即各整衣,次第雁行而出,共集一處,隨眾引禮師,演儀三日,曉了方規,始於本月初六日恭請和尚諸師臨壇,三人一壇而進。爲汝等如律授受。乃出世妙道之根本,涅槃真乘之正因,將汝眾等入僧寶數,成羅漢胎,增長信樂,正在於斯。汝等切須一一遵守,勿得視爲泛常。儒云:不知禮無以立。汝其察焉。今將諸人壇數,編列於左,使其各人,知其壇數,不致紊亂戒次之先後也。 教 授 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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