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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为啥又处罚?这四则案例帮你搞懂这些情况

 百战归来 2019-04-03

很多企业在被安全执法后,总是搞不懂为什么被处罚?处罚的依据是什么?为了让企业被罚的明白,认识到自身的问题,这里有四个典型案例以飨读者,帮助企业学好法,守好法。

1.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安全

2. 未将危险化学品存储在专用仓库内类

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类

4. 储存危险物品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类

典型案例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

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安全

2019年3月,执法人员对 XXX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违法单位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一条(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9人以上20人以下的,处1.3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处2.5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处2.8万元罚款。

典型案例

未将危险化学品存储在专用仓库内类

2019年2月28日,XX局执法人员在对XXX精密模具(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包含油漆类共454桶(其中聚酯树脂清漆共计316桶,丙烯酸清漆138桶,均为规格18Kg/桶)、溶剂类共218桶(其中疑似天那水16桶、疑似开油水202桶,均为规格15Kg/桶)、疑似固化剂1批(160kg)储存在普通杂货仓库,未存储在危化品专用仓库,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违法单位处人民币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危险化学品数量2T以下的,处5.5万元罚款;

◆危险化学品数量2T以上5T以下的,处6万元罚款;

◆危险化学品数量5T以上10T以下的,处7万元罚款;

危险化学品数量10T以上的,处8万元罚款;

◆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9万元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发证机关为我市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的,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典型案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

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类

典型案例

2018年12月10日,XX安监局执法人员到XX化工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裁量标准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涉及1台以上3台以下安全设施、设备的,处5万元罚款;

◆涉及3台以上5台以下安全设施、设备的,处7万元罚款;

◆涉及5台以上安全设施、设备的,处9万元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发证机关为我市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的,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典型案例

储存危险物品未配备必要的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2018年12月23日,执法人员到XX贸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储存储存危险物品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裁量标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责令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处2.5万元罚款。

来源:龙华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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