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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一)

 清风日照 2019-07-03

典型案例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不符合要求

以案说法(一)

2019年4月,执法人员对 XXX超市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60人2018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不符合要求: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培训考核结果没有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安全生产部分)的规定,对违法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3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排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

(二)对新进人员、实习人员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培训;

(三)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

(四)对调岗或离岗六个月以上人员进行车间、班组两级教育培训,对临时转岗、换岗人员进行新岗位教育培训;

(五)协同外来施工单位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

(六)与劳务派遣单位分别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教育培训;

(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培训考核结果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

《河北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五条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档案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设立教育培训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档案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设立教育培训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含烟花爆竹)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未按本条例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档案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人可以处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非煤矿地上开采和选矿及尾矿库、非危险工艺和剧毒化学生产、储存和经营(含烟花爆竹)、使用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档案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人可以处600元,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煤矿、非煤矿地下开采、涉及危险工艺和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档案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人可以处700元,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奖举报电话:12350、2681016

邢台市桥西安微安全

服务安全生产大局·记录安全生产时代变迁

编辑:王文

邢台市桥西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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