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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物品价格重新鉴定申请书

 五湖散仙 2019-04-03

申请人: 广东广淼律师事务所,叶煌城律师

申请事项:申请人对河源市源城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源价认定[2016]88号)的鉴定意见不服,请求对本案涉案物品价值重新组织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查阅案件事实和材料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后认为,本案价格认定结论书(源价认定[2016]88号)存在若干重大违法和错误之处,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判决,特申请重新鉴定。具体理由如下:

1 根据《价格鉴定行为规范》3.1.7项规定的内容,作为证据使用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源价认定[2016]88号)缺少以下必备内容:(1)价格鉴定小组人员的签名;(2)价格鉴定过程的概述,其中包括对勘验调查情况的记录、参数的确定、简要计算的过程以及采用方法的描述等。

2、根据价格认定结论书(源价认定[2016]88号)内容描述,标的物属于沃牌电缆,但对这个品牌的电缆,现有的案卷材料并无证明产品合法来源及产品质量合格的有效凭证。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是,上述品牌的电缆可能属于伪劣产品,价格认定结论远远高于实际价值。

3、价格认定结论书(源价认定[2016]88号)缺少送检材料,没有进销发票,甚至连一张照片也没有,唯一的依据是侦查机关提供的被害人的报案陈述(但报案人李史超、朱少安及钟镇昌对电缆的数量、品牌、价格也并不知情,对电缆的数量、规格也是模糊不清),对其中被鉴定电缆数量是否客观存在、相应生产厂家、销售价格、质量性能等等情况也不能确定。仅有被害人的供述,欠缺其他有效凭证情况下,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而缺乏最基本鉴定条件的前提,其结论明显不具有可采性。

4、根据梁某等人的供述及收购本案失窃电缆的陈康权的供述,他们交易行为是对电线按斤论价,并不知晓被盗电线的长度,同时他们亦对电缆的厂家、质量亦未考虑。该部分内容也无法与被害人陈述一致,甚至被害人的陈述也模糊不一。在缺少本文第23点内容情况下,予以认定的数量及标的规格所作出的价格结论是错误的、不能予以采信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作为定案根据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源价认定[2016]88号)证据三性均存在问题,现特向贵院申请对本案涉案财物价值进行重新鉴定。为便于贵院查明案件事实和公正判决本案,恳请贵对本鉴定申请予以批准。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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