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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远离刑事风险,应避免哪些“不规范经营”?

 佛山蟀哥 2019-04-03

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陈国庆        

民营企业刑事入罪高发,确是近几年来各地司法机关在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执行方面出现了较大的偏差,民事纠纷刑法化,可以说是民营企业最容易中的招。

这种普遍的执法偏差受到了最高层的重点关注。各地也开始对一些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纠错。3月18日,河北省高院一天内公布了三起涉嫌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家被判无罪案件。我们不妨从这三起被改判无罪的案件进行分析,如何规避不规范经营行为导致的法律风险。

这三起案件初审都被判有罪,其中唐山的张某民甚至初审被判无期徒刑。错判的原因固然和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所说的“把民事责任转化为刑事责任”这个不良审判倾向有关。也与企业家要加强规范经营、警惕很可能完全未预料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风险有关。

被纠错的这三个案件中,都有存在“合同诈骗罪”,其中一位还有职务侵占罪。事实上“合同诈骗罪”是民事纠纷入刑发生率最高的罪名。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有四个部分的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私财物。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这三个案件经河北高院审理后都改判无罪,也就是说原审被认定有罪的要件事实上并不存在,或事实不清。其实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能更加规范,能很大程度上避免案件风险。尤其“合同诈骗罪”这条常“被罪”的罪名中要注意这几方面。     1、被诉“合同诈骗罪”,基本会出现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未能支付应付款项。虽然经营者没有主观故意,但在合同签订时应当注意可预见的不可控因素导致履约不能,如北京董某某案,就是未能预见到银行提前回收贷款而导致资金不济。那么初始向银行贷款时,增加相应条款来避免。银行提前回收贷款,缺乏商业契约精神,说流氓行径也不为过。在银行耍赖有时难避免的当下,签订贷款合同时应有约束性条款规避这一风险。     2、企业或个人之间有些项目借款不是简单的借贷关系,存有双方签订项目战略投资协议的因素,那么在这一借贷关系中最好加以明确,以解脱非法占有目的的嫌疑。     3、企业作为经营主体,根据经营的需要,会同相同的客户存在多种的合作关系,有的是简单借贷,也有一些类似股权合作等,甚至牵涉多家客户。在借贷过程当中,进出具体款项的性质应做好清晰说明,避免在还款和股权变更等方面发生纠纷。尤其是民营企业,在经营的过程当中很多是酒桌上或者其他场合上口头约定,或所签协议不够规范清晰,很易导致风险。

当下民营企业必须面对的现实是,很多相关合作方以及利益相关方,无论是面对国营企业还是地方政府,要实现平等竞争和自身正当权利的保护还需要一个过程。好在决策层已经认识到问题,也在管束地方政府乱伸手,在司法领域不得将民事纠纷随意刑事处理。但作为民营企业自身应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更加紧绷法律风险这根弦。

尤其是企业在对法律顾问聘用上,结构应更加合理,在民商法方面的律师之外,具有丰富经验的刑事律师也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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