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最高法院法官郭锋:关于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的适用问题

 余文唐 2019-04-04

尊敬的各位来宾、尊敬的熊美英博士、女士们、先生们:

上午好!

On the Issue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upreme Court’s Guiding Cases

首先,我代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研究室祝贺由斯坦福大学法学院中国指导性案例项目在北京举办的这次会议隆重开幕,欢迎来自美、日、中等国的教授、法官、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士对中国指导性案例建言献策,感谢熊美英博士邀请我参加会议,提供互相学习和分享的机会。

我在最高法院主要做指导性案例的工作,自从2014年加入最高法院以来,几乎所有的指导性案例都是经过我的手,往审判委员会提交。在此,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适用方面的情况、问题和一些个人思考。

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最高法院按照规定程序确认并发布的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案例。[1] 指导性案例作为中国法治体系中内生的创新性制度,以其对成文法不足的弥补和统一司法、规范裁判、促进公正司法的功能,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司法制度的内涵。对指导法官依法审判,统一司法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在中国,指导性案例从其性质上看是解释法律的一种形式,是法官释法而不是法官造法,是总结法律经验法则而不是创制法律经验法则。指导性案例与英美法上的判例不同,不属于法律渊源。当然,在不影响制定法作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前提下,指导性案例继承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某些判例因素,同时吸收和借鉴西方国家判例制度的一些具体做法。

自2010年11月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 2011年12月20日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迄今共发布了17批92个指导性案例。其中,民事案例(含执行)共56件,占61%;刑事案例15件,占16%;行政案例17件,占19%;国赔案例4件,占4%。民事案例中知识产权案例20件,占民事案例的36%,涉外案例8件(含知产案例),占民事案例的14%。

根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的统计分析,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2日,中国各级法院共有531件案件参照适用了指导性案例。其中,民事案件489件,行政案件35件,刑事案件7件。其适用特点是:

  1. 从适用法院地域来看,广东、福建、山东、浙江等沿海省份适用指导性案例次数较多,中西部地区相对偏少。

  2. 从案由来看,适用频次较高的均为民事指导性案例,其中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占比为27.68%)、买卖合同纠纷(占比为18.08%)、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占比为10.92%)等适用频次较

  3. 从审级来看,二审适用指导性案例数量最多,民事二审案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54%,行政二审案件占行政案件数的46%,刑事二审案件占刑事案件数的57%。

  4. 原告或上诉人是主张适用指导性案例的主体。在一审的232个参照适用了指导性案例的案件中,有120个案件是由原告提出适用,其比例达52%。其余299个参照适用了指导性案例的案件都是二审案件,上诉人主张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案件有200个,其比例为67%。

  5. 法官主动适用指导性案例比重不高。在所有的531件统计中,法官主动适用的数量为126件,占比为24%。但原被告主张适用指导性案例过半得到法官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4] 所谓“参照”,包括两点:一是对审理过程的要求,要求法官在遇有与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案件时,尽可能地遵循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思路,在对案件事实认定、裁判依据适用,尤其是对法律规范的选择、理解及适用上,尽可能体现出与指导性案例的一致性;二是对裁判结果的要求,即对于类似案件的判决与指导性案例的判决之间不应存在明显的差别。

指导性案例的体例包括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七个部分。其中,裁判要点是指导案例要点的概要表述,是法官在裁判具体案件过程中,通过解释和适用法律,对法律适用规则、裁判方法、司法理念等方面问题,作出的创新性判断及其解决方案。它是指导案例的核心和精华部分,要求法官必须参照适用。[5] 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将对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的正确理解转化为针对案件中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的司法判断。

鉴于指导性案例不属于法律渊源,因此,其不应当作为裁判文书判决部分的法律依据来援引,但可以作为影响法官作出裁判时的重要理由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予以引述。[6] 作出这样要求,既能引导法官更多地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案件,增强裁判的说服力,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作用,又有利于在裁判文书中客观呈现法官作裁判时的思路,增强裁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要求法官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主要理由是:其一,如果不赋予指导性案例以一定的效力,案例指导制度就形同虚设。赋予指导性案例以事实拘束力,类似案件如果作出了不同的裁判,上级法院在审理该案件的上诉时,原判将面临改判风险。表面上是因为原审判决背离了指导性案例,但其实质是违反了指导性案例所依据的法律。其二,指导性案例是经过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确认的,体现的是最高法院大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司法意见。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适用指导性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也是下级法院法官对最高法院的司法意见所应有的尊重。

“只有两种情况下,法官可以不参照指导性案例作出裁判 […]。”

只有两种情况下,法官可以不参照指导性案例作出裁判:一是案件和指导性案例确实不相类似;二是案件尽管与指导性案例相类似,但法官有充分理由说明不应当参照。应当参照而未参照的,必须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既不参照又不说明理由,导致裁判与指导性案例大相径庭,显失司法公正的,就可能是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当事人有权利提出上诉、申诉。法院在审理二审、再审案件时,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On the Issue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upreme Court’s Guiding Cases 1

在适用指导性案例时,有必要借鉴英美判例法中的区别技术。我们知道,先例式参照的区别技术由三个环节构成:一是诉讼争点的识别,二是裁判理由的解析,三是裁判结果的取舍。在我国,区别技术的核心是确定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要点对当前案件是否适用,判断是否为类似案件以决定取舍。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时,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7] 当然,我们理解,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方法并不存在一个放之四海皆适用的标准,它涉及逻辑、规则、政策、利益衡量、价值判断、制定法、习惯法等因素。一般地说,法官在运用区别技术时,应当综合理解、把握指导性案例所运用的裁判方法、裁判规则、法律思维、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

对应当参照的范围,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整个指导性案例都应当参照适用。另一种意见认为,只有裁判理由和裁判要点应当参照。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判例情况看,在裁判文书中,法官提出理由和推导出结论的过程、作出裁判的部分,一般也是该判例需要“特别予以重视”的内容。但指导性案例与之区别在于有专门提炼出的裁判要点,指导性案例所提炼的裁判要点实际上是司法解释的“零售”。因此,多数观点倾向于应当参照范围限定在裁判要点上,而整个案例都可以作为类似案件的参考,但不属于应当参照的范围。

在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应当重视发挥指导性案例统一司法标准的作用。同其他任何一个国家的最高法院一样,我国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判和决定,对下级法院审判应当具有当然的拘束力。指导性案例是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发布的案例,其对下级法院类似案件裁判具有拘束力。类似案件裁判与指导性案例相冲突的,其实质是与指导性案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规定冲突的,因此应当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比如,改判、发回重审。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司法环境、司法水平有差异,全国各级法院在候选案例的推荐、对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等方面工作发展不平衡。总体上看,目前指导性案例发展存在三个不相适应:一是指导性案例发布数量与全国法院案件大幅攀升、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不相适应;二是指导性案例主要依靠法院按层级推荐、人工线下编选的传统方式与信息化、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普及不相适应;三是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与解决类案不类判、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价值功能发挥不相适应。

指导性案例是法律与实践结合的产物,是司法经验和智慧的结晶,因此,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不能不了解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本身所蕴含的法律精神、法治理念、司法逻辑、价值导向,往往成为法学研究创新和理论发展的重要源泉,是法学教育和研究的良好素材。另一方面,学术界对于案例的法理诠释甚至批评,又能够为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新的思路和视角。我们希望与在座的各位专家、朋友一起,共同推进中国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发展进步!

谢谢大家!


作者简介

郭锋法官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自2014年任职以来,他主管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制度等的研究、建设与发展工作。在此之前,郭法官曾担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历时八年之久。在他的领导下,中财学院成为全国名列前茅的法学院,特别在银行法、资本市场制度和金融监管制度等专业领域享有盛名。

郭法官创立了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自创立迄今被连续选任担当会长。直到现在,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依然是中国在资本市场研究领域中最负盛名的法律研究协会。作为九十年代初为数不多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先进,郭法官曾长期担任著名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教职。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