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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权利绝非践踏规则之借口

 songsgt 2019-04-04
2018-12-09 09:29:1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国平
  打着行使“自由权利”旗号而随意践踏他人的合法权利甚至随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最终所面临的后果只能是被规则所惩罚。

  近来,各类不讲道德、不守规则,悖理又悖法之事见诸网络、报纸等媒介。“高铁霸座”、多地屡次发生的司乘冲突乃至酿成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均折射出此类群体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而自利心理的过度化倾向。殊不知,世上并无绝对的权利,公民个人行使权利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前提,没有义务相伴随的权利只能是“特权”,而不是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面对随意破坏社会规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我们应当勇于阻止,树立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意识。

  作为普通民众,应勇于向规则破坏者说“不”。每一个理性的公民都要对该行为可能对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的严重威胁,必须随时保持清醒的认识,通过人人参与,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让规则践踏者陷入孤立无援之境地。即便从运输合同关系来谈,合同规制的是双方行为,公交部门享有收取车费形式体现的价款权利,承担将乘客安全的运送至目的地的义务;而乘客则在享受安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抵达相应的目的地权利同时,必须承担不危及行车安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

  作为公共交通运输的部门,应当坚守规则。还是以暴力侵害驾驶过程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机人身安全事件为例,其实际损害的并不仅仅是司机的个人人身安全,而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此种情形之下,法律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并不局限于司机个人,而应该涵盖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当有乘客违背义务,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果断拒载。此举是对相关公交部门自身负责,亦是对他人和社会负责。

  作为执法部门,应当坚守法治观念,准确评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涉及刑事责任的,还应从刑法角度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既不纵,亦不枉。因为一旦漠视规则,对以自我为中心的人惩罚不力,其结果必然是此类行为屡见不鲜、屡禁不止。所以,更应当坚持原则,按照规则行事,对于那些践踏社会规则且情节严重,触犯刑法规定的相关人员,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只有通过上述举措,才能真正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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