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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关于公司调岗你不知道的事儿?

 THY7655 2019-04-04

案例简介

2017年7月20日,张某入职某公司西安分公司,任职西安营业部经理。2018年3月24日,公司作出《关于杨某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免去张某的经理职务,调入该公司经纪业务北京总部工作。张某主张公司属于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对此不予认可,并没有返回公司正常上班。2017年4月24日至2018年5月4日期间张某请休2017年的年假10天。休完年假后张某未回公司打卡上班。


2018年5月26日,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以张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职工代表大会。


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判决:驳回了张某要求赔偿金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不接受公司2018年3月24日作出《关于杨某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将张某调回北京总部的安排,可与公司就此进行协商,但应当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双方协商工作安排期间,也应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返回分公司西安办公地址上班。但张某2018年5月4日休完年假后未按公司规定打卡考勤、旷工十几天,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法官释法

实务中,很多劳动者因为不同意用人单位做出的岗位或者工作地点的变更决定,往往采用不出勤或者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对抗,这种对抗方式风险极大,如果用人单位因此而做出违纪处理,劳动者可能得不偿失。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也不可否认用人单位因生产结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等情况下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劳动者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对此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岗位有异议,应当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劳动者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也未到原岗位出勤的,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确属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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