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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的“枫桥经验”及其在新时代的创新发展

 KyunraWang 2019-04-04

“诉调对接”是一种将诉讼与人民调解、仲裁、行政调解及其它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相衔接,从而便捷、灵活和高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线调解”案例带来的启示

“诉调对接”是江苏南通法院基于构建大调解机制的要求最早开始的实践,其意在有效解决社会的矛盾纠纷。这种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因能促进各种解纷方式的相互配合、协调为最高人民法院肯定并予以推广。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完善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之后,地方法院纷纷开展“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的实践探索。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要求越来越多的地方法院加入到这个探索当中,以创新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方式、整合解决纠纷的各种力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诸暨是在2008年开始诉讼与非诉讼形式衔接的探索实践,虽是在江苏做法被推广到全国的大背景下展开的,但又有满足“枫桥经验”形成和发展之需要的个性表现。因而,在历史轨迹、模式及机制等方面呈现出不同于其他地方的特色性。尤为突出的是,2018年,借浙江省推广运用“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以下简称ODR平台)的契机,诸暨法院将“诉调对接”机制建设从“线下引导”发展到“线下引导与线上分流相结合”,通过智能化助推社会矛盾多元化解的社会化、专业化和法治化,并走在了全国前列,实现了“诉调对接”的“枫桥经验”在新时代的创新发展。

“诉调对接”的“枫桥经验”之历史发展

一般认为,“诉调对接”是法院借助社会力量来应对越来越多的诉讼纷争并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所采取的应对之策,在此过程中充分发挥法院的引领、推动和保障功能是应有之义。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的《总体方案》中将“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作为深化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机制改革的原则。但作为“枫桥经验”形成和发展之地的诸暨来说,“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在2018年之前并非是由法院推动的事业。因为要满足并实现“枫桥经验”的追求、要求和任务,作为一种能够对“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作出贡献的重要工作机制,“诉调对接”的实践探索是在党的领导下,由政府推动、法院协作来展开的,属于“枫桥经验”创新发展的整体部署和架构中的方面和环节。

“枫桥经验”形成于1963年,本是中国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以改造社会对立面人群的地方经验,后来发展成为发动和依靠群众、就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稳妥地实现社会治理的任务和要求的经验。为有效地预防化解矛盾,动员、运用和发挥一切社会力量是必要的,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因此成为“枫桥经验”的基本要求;其中,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和前段作用是其特色,以保证就地或从源头上有效地解决矛盾纷争。于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建设人民调解并使之成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中的基本和主要力量就成为“枫桥经验”发展的重要任务。在这种格局下,“诉调对接”虽为建设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不可或缺,但却是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衍展。从这时直到2016年,为创新和发展“枫桥经验”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的建设是在党的领导下,由政府负责推动的,此时的“诉调对接”其实为“调诉对接”。

早在2008年10月也即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发布之前,诸暨市委办公室与市政府办公室就发布了《关于建立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衔接联动机制的工作意见》,要求在市人民法院及基层法庭设立相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工作衔接沟通的平台。在市人民法院设立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县司法局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各基层法庭与相应的镇乡(街道)调委会相衔接。上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宣传人民调解、受理诉前民事纠纷并开展调解,接受法院(庭)委托调解民事纠纷、协助人民法院(庭)参与调解工作。

2010年8月以后,诸暨市作为全国35家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单位之一,开始积极尝试构筑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于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根据中央、省、绍兴市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以及诸暨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深化“平安诸暨”建设意见》、诸暨市委《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定》,诸暨市委办公室与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在要求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建设中的基础作用的同时,也要求进一步完善“大调解”联动机制,其中包括深化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互动。这之后,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诸暨市在加强和完善人民调解及其与行政、司法、检察及社会之间的衔接互动的工作和建设方面不断进行探索,致力于创新。

2015年,诸暨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强“大调解”体系建设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除强调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机制完善和工作加强外,还提出了按照“衔接顺畅、配合有力、协调联动、优势互补”的工作流程,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流程、对接程序、效力确认等制度和机制建设,切实发挥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的综合优势和整体效能。此后,诸暨市政府还专门就健全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机制发布了规范性意见。

2016年9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发挥人民法院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作用,通过诉前辅导、诉调对接、立案调解、简案速裁等平台,实现“一条龙”式的诉前辅导分流、诉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立案后法官专职调解、司法确认、简案速裁等。将大部分纠纷解决在庭审前,使诉讼服务中心的调解功能从单一平面向多元立体转变,成为人民法院纠纷分流和矛盾化解工作的中枢。根据浙江省高院的要求,诸暨市人民法院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同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组建以未入额法官为主体、入额法官为辅助的调解团队,建立引导调解、特邀调解和法官调解“三调合一”的大调解工作机制,通过诉前化解、立案调解、简案速裁、提高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比例等方式,形成非诉与诉讼有机衔接的一体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格局。

2018年1月,诸暨被省综治委确定为全省“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ODR)先行运行地区,诸暨市法院是平台运行的负责方。为了全面打造在线运行的“诉调对接”平台,实现“群众最多跑一次,甚至不用跑”的目标,诸暨市成立了推广“在线解纷平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法院院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司法局局长担任,各镇乡、街道、有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同时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同志参加的工作专班;工作专班设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负责平台运行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并组织实施上线运行工作方案,整合辖区在线调解资源上线,引导适合线上解决的线下纠纷到平台上解决。ODR的运行为群众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的解纷途径,成为“枫桥经验”在新时代创新发展的亮点。

由上述可见,“诉调对接”在诸暨作为实现“枫桥经验”要求和任务的重要工作机制,无论是作为人民调解的对接,或是大调解格局下的衔接互动抑或是在线运行,其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之有效路径的本色并没有丝毫改变。正因为如此,在诸暨,“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非但不能减损反而为“诉调对接”创造了更有力的条件,便于它的充分发展和有效运行。

“诉调对接”的“枫桥经验”之发展特色

作为实现“枫桥经验”任务和要求的重要工作机制,“诉调对接”在诸暨的发展具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具体表现为:

第一,“诉调对接”在诸暨的发展总体上来说是政府与法院在党委领导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同推进来完成的。其中,党委领导对“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关键和重要作用。

如前所述,在诸暨,基于“枫桥经验”发展部署的要求,关于诉讼与非诉讼形式衔接互动的机制建设在不同时期或由政府或由法院负责推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若干意见》要求,审判权在“诉调对接”中要发挥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在诸暨的“诉调对接”探索实践中,最初是循着这条思路,将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即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工作衔接沟通的市级平台设立在市人民法院,由司法局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市人民法院、市司法局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的同志担任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员。2012年,诸暨市开始了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成立“大调解”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由司法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等任办公室副主任。自此之后,诸暨市的“诉调对接”工作是由政府负责,法院和检察院协同进行的。2015年,诸暨市在深入大调解机制建设、完善大调解工作网络时更进一步明确: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领导小组协调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工作,市司法局所属调解工作指导中心作为市级平台,具体承担矛盾纠纷的受理登记、梳理甄别、指派承办、结果反馈等日常工作。2018年1月,浙江省综治委制定了《关于在全省部分地区开展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先行上线运行的工作方案》,确定诸暨市为全省“在线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先行运行地区,并将诸暨市法院作为平台运行地区的负责方。自此之后,诸暨法院在“诉调对接”中的规范、引导和监督的地位及其作用才得以确立和充分发挥。由上述可见,诸暨的“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在发展轨迹上有着基于“枫桥经验”发展需要的特色性,并不同于其他地区。基于不同发展阶段的问题性,为保证有效对接,关于“诉调对接”有不同的工作重心,形成了新的模式,如融合诉前、调后解决纠纷模式的“诉调融合”。但不管是“诉调对接”还是“调诉对接”抑或“诉调融合”、政府推动还是法院负责,鉴于诉讼与非诉讼形式的衔接互动是一项联动、系统工程,相关机制建设和工作开展在诸暨都是在党委领导下统一部署,各机构协同推进的。

第二,按照最高民法院发布的《若干意见》,“诉调对接”是将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衔接。在诸暨,由于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人民调解组织自身建设及其与行政调解、仲裁等其他诉讼或非诉讼形式衔接互动的机制建设较为充分和完善,加之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于是,诉讼无论是与仲裁、行政还是与其他非诉讼形式对接最终都要落脚到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如此情形下,关于诉讼与其他非诉讼形式对接或曰“诉调对接”的“枫桥经验”主要表现为诉讼与人民调解的对接或衔接互动。

“枫桥经验”是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经验,立足基层、抓基础始终是其坚守,重视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地位和前端性作用是其特色之一。诸暨市为此不断健全完善和改进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工作机制和方法的建设,除在各乡镇设立了直属司法所用以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还进行了拓展和深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各种探索实践。经过改革开放以来持续不断的努力,诸暨市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及其调解工作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人民调解与其他调解形式如仲裁、行政调处、行业调解、商事调解等对接所形成的新模式也发展很快。如 2008年诸暨市建立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衔接联动的机制的同时,也成立了浙江省首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应对医疗纠纷;2012年至今,诸暨市已形成13家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警调对接”“检调对接”“诉调对接”等26个调解工作室以及以枫桥老杨调解中心、暨阳蒋大姐调解室、璜山镇老朱调解室、枫桥娟子工作室等为代表的30个品牌调解室。培育社会组织设立了6家人民调解委员会,还有枫桥调解志愿者联合会、枫桥孝德文化研究分会组织的孝娘舅服务团、牌头镇的乡贤帮忙团、江藻镇的詹大姐帮忙团等人民调解志愿者组织。诸暨市的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与其他调解形式的对接之所以发展迅猛,除了它是“枫桥经验”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机制外,《人民调解法》赋予人民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得以申请司法执行的效力显然也是重要因素。由于人民调解已渗入并对接到其他各种调解之中,加之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执行效力,“诉调对接”在诸暨其实基本或最终是诉讼与人民调解这种非诉形式的对接。尤为重要的是,由于诸暨党委和政府对人民调解发展提供了组织、设施、人员及其财力上的充分和大力支持,“诉调对接”在诸暨的发展也非常顺畅。

第三,借助互联网技术,通过“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也即ODR, “诉调对接”在诸暨已经实现了“线下引导”到“线下引导与线上分流相结合”的创新发展。

传统的“诉调对接”是线下引导模式,诸暨也经历了这样的发展阶段,今天仍然保留并不断完善着这种做法。如诸暨法院在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前提下,为强化民商事案件调解、推进行政案件协调、探索刑事自诉案件调解和解,在立案庭和基层法庭建立诉前人民调解室;或设立“诉讼自助中心”,内有“诉前劝导站”“诉讼引导站”“法律指导站”“信访疏导站”等四个站点,由法官、书记员或青年干警担任劝导员,发放《劝导书》,有效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在立案后审判前,征得当事人同意,法院也可将案件委托给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或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当事人可申请撤诉,形成人民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即可;其次,诸暨市法院采取岗位轮训、上挂下派等措施组建经验丰富、业务精湛的法官采取上门指导、视频对话、业务培训、案例讲解等多种方式,帮助人民调解员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再者,诸暨法院还在人民调解机构派驻了员额法官实现效力确认的“诉调对接”。如2018年,诸暨市法院派驻诸暨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员额法官对交通事故处理的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的有493件。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逐步深入,传统的“线下引导”模式也开始发生着变化。如诸暨法院2012年在互联网上建立了‘法官指导调解QQ群’,通过该平台为消调委引导化解了多起房屋预售合同纠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美容院消费卡纠纷等群体性的消费者投诉,为总商会解答法律咨询、指导调解协议的制作并进行司法确认百余起,为家调委调处一些家事纠纷;又如诸暨法院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了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诉讼指引和自助查询设备等设施;在综合办事区增设导诉服务台,指导使用自助查询设备;通过网站、移动客户端(微信、APP等)建设实现“微导诉”服务,推行网上和跨域立案。还添置了智能分流叫号系统,设置多功能电子显示屏,配置浙江法院自助诉讼服务终端设备。

ODR平台上线运行后,诸暨法院开始了利用互联网与各调解组织建立在线对接以整合社会调解资源的实践探索,目前已形成了“1+5+13+27”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工作机制。其中,“1”指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5”指五个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13”指市级十三家行业专业性调解委员会,包括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消费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江西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电力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装修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27”是指全市27个镇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通过在线平台与市级十三家专业调解组织及三个街道调解组织建立网上委派、网上指导调解、网上司法确认的网上对接工作平台;各基层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通过在线平台与24个镇乡调解组织建立网上委派、网上指导调解、网上司法确认的网上对接工作平台。

应当指出的是,ODR平台上线运行后所带来的“诉调对接”模式、机制及其方法的转变并没有使“线下引导”完全推出历史舞台。一方面,ODR运行时间较短、受众有限且尚待完善;另一方面,改变群众的解纷习惯尚待时日。目前诸暨的“诉调对接”模式或工作机制呈现出“线下引导与线上分流相结合”格局。

“线下引导与线上分流相结合”

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后,国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代。关于社会治理,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以及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解、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对党的十九大关于社会治理的目标建设和任务要求,浙江省作出了积极回应,提出社会治理要全方位,综合治理与重点专项整治必须相结合,并要求在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方面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在社会治理法治化方面要将社会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在社会治理专业化方面要善用专业组织源头化解社会矛盾,在社会治理智能化方面要用智慧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等。为了贯彻实施党的十九大报告的要求,2018年1月,浙江省综治委制定了《关于在全省部分地区开展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先行上线运行的工作方案》,并确定诸暨市为全省“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先行运行地区。随后,诸暨市综治委出台了《关于推广运用“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的实施方案》(诸综委[2018]2号)。诸暨法院作为平台运行地区的负责方,在市委政法委的领导下建设和推进诸暨的解纷资源平台运行诸方面和事项,形成了“线下引导与线上分流相结合”的“诉调对接”新格局。

首先,借助ODR平台,诸暨“诉调对接”的机制建设从“线下引导”到“线下引导与线上分流相结合”之发展,是“诉调对接”的“枫桥经验”在新时代的创新。

ODR平台是一个集咨询、评估、调解、仲裁、诉讼五大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社会化解纷服务共享平台,与“浙江移动微法院”可以实现数据共享共同、业务无缝对接,是浙江实现“互联网+社会治理”的创新。ODR平台的调解服务引入了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多元化解纷资源,能集在线申请、在线委派、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在线电子送达等于一体。目前,在平台注册的调解机构有122家,调解员有459名。在ODR平台上,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网上自主选择人民调解员,通过表格化进行纠纷陈述,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现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员、法官等四方在线参与纠纷解决。四方参与者无需会面,便可利用该平台的诸项功能进行解决纠纷的信息传输、交流、沟通,最后达成相应的调解协议,由法官在平台中作出司法确认,并督促双方当事人在线上或线下及时履行,当事人足不出户就能把纠纷化解。ODR平台在线调解的纠纷来源分为“用户申请”“调解机构纠纷登记”“法院引调案件导入”三种方式。对“用户申请”“调解机构纠纷登记”的调解失败案件,当事人可在纠纷详情页面点击“申请诉讼”,就会跳转到“浙江移动微法院”进行网上立案操作。

如果想直接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当事人进入ODR平台后可直接点击“诉讼服务”,就会跳转到“浙江移动微法院”进行相应的网上立案操作。起诉立案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立案庭法官通过法院内网审判系统立引调案号后,案件信息将自动导入ODR平台进行诉前委派调解。在ODR平台后台,法院管理员对在线引调案件导入列表中的案件进行初步筛选,将适合做诉前调解的案件进行批量“导入系统”操作,并在2日内作出受理、不受理或分流的决定。管理员决定分流纠纷的,将在案件转移前与所选调解机构管理员取得联系,确定所选机构同意接收案件,接收纠纷的调解机构不得将纠纷再次分流。为保障“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运行,诸暨市综治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落实平台注册人员的手机端流量及短信平台使用、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等经费保障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建立专项调解经费,并支持各镇乡(街道)、各部门鼓励和培育具有一定特长的专业调解人员、熟悉互联网工具的咨询师、人民调解员和司法人员队伍。

ODR平台建设能整合诸暨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资源,并通过分流合理优化当前的调解资源配比,一方面减少了老百姓的讼累,真正实现矛盾纠纷解决“最多跑一次”,另一方面也能减轻法院的讼案压力。通过互联网建立调解与诉讼的相互对接,大量关系简单、争议不大的矛盾纠纷通过ODR平台委派给了调解组织调解,这样就节约了审判资源,使法官全身心地投入到复杂案件的审理之中,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根据2018年10月统计,ODR平台自2018年1月运行以来在线受理纠纷5000余件,调解成功的2561件,占平台在线受理纠纷的60.34%。通过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多面分层过滤与分流,诸暨市人民法院1-9月受理的可调民商事案件同比下降近3个百分点,且在全院民商事案件受理数中的占比同比下降17个百分点,第三季度受理的民商事案件首次呈现出下降趋势。更重要的是,通过在线的“诉调对接”平台高效运作,能有效化解社会的矛盾纠纷,使“枫桥经验”的目标和要求借助高科技手段得以充分实现。

其次,在更深层次上,诸暨的“诉调对接”机制建设从“线下引导”到“线下引导与线上分流相结合”之发展通过智能化助推了社会矛盾多元化解的社会化、专业化和法治化。将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资源通过在线整合起来,并运用大数据技术荐以合理方法或手段来解决,这不仅使社会多方主体参与到社会治理当中,也使得社会矛盾纠纷以更专业更合理的方式得以化解,党领导、人民法院负责、各部门协作的平台运行管理模式也能保证“诉调对接”的法治化和专业化。如平台工作专班内有法官负责对调解组织的联络指导。法官利用互联网技术与全市十三家专业调解组织建立了QQ群,与注册调解员建立了微信联系,随时就工作中遇到的平台操作、法律适用、业务问题提供指导帮助,保证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化和法治化。

最后,更为重要的是,ODR平台建设和发展的意旨并非是始终把法院作为分流和解纷的主导方,其意在通过这种线上“诉调对接”模式改变群众旧的解纷思维或习惯,真正培养和树立其“社会调解优先,法院诉讼断后”的矛盾纠纷解决理念,使群众形成优先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的惯习,最终建立一种当事人选择、调解机构引导与法院诉前分流相结合的多方参与、互信互融的社会综合治理新模式。

为让具有诉求的当事人尽快了解和掌握在线调解的相关知识、平台功能和操作方法,诸暨法院建立了在线解纷诉前“三导”制度(引导、劝导和指导)。换言之,即凡是对当事人有解纷需求到法院来咨询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引导其通过“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向相应的人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对符合诉前化解的简易民事纠纷,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劝导其通过“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化解矛盾纠纷,并向其发送《诉前化解劝导书》,对同意通过“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化解矛盾纠纷的当事人,由导诉台工作人员指导其在手机上下载平台用户版手机APP,并发放《用户操作手册》。“三导”制度的建立为进一步推广“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的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也是体现司法为民的一项重要措施。与此同时,为规范与调解组织之间的工作流程,诸暨法院还修改完善了《立案登记制及防止诉权滥用实施规则》。对经当事人同意诉前化解的案件,由立案工作人员编立引调字号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至“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工作专班。专班工作人员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案件信息输入平台,然后根据案件的性质委派到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并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指导。

综上所述,无论是“诉调对接”“调诉对接”还是“诉调融合”,诸暨市在党委领导统筹协调、各部门鼎力协作下走出了一条将诉讼与非诉讼形式有机结合起来以高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特色之路,形成了“诉调对接”的“枫桥经验”。在新时代,诸暨积极拥抱高科技,建设ODR平台,形成了“线下引导与线上分流相结合”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践行着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的要求,实现了“诉调对接”的“枫桥经验”在新时代的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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