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物权法》第1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4条等的规定,按份共有人有权对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进行处分,包括转让、抵押。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需要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按份共有人抵押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需要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但相关规定并未明确当按份共有人对内转让份额时,是仅需作为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按份共有人申请,还是需所有按照按份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有观点认为,此种情形应要求全部按份共有人共同申请,若其他按份共有人不能到场的,也应出具同意办理的委托书。其理由是,按份共有的其他共有人作为不动产权利的一分子,有权利知晓并确认权能的变化。所有权利人到场确认可以防止部分按份共有人恶意转让其份额,从而造成部分按份共有人的不动产的实际控制影响其他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另有观点认为,按份共有人转让其自有份额给其他共有人,其他人或相关部门不应对此加以干涉,应给予其充分自由权,此类登记申请仅需转让方和受让方申请即可。
笔者认为,实践中,绝大多数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给其他共有人,原则上只需转让双方申请即可,但有一种特殊情形例外:受让份额之共有人因新增份额而造成其份额占不动产全部份额支配地位时(依《物权法》规定以三分之二份额为界限),应视为不动产份额的重大变更情形,此情形下不但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发生了改变,更重要的是受让按份共有人通过受让份额获得了更多的权利,特别是达到有权处分不动产的规定要求。出于公平公正考量,此类情形应由全体按份共有人做出意思表示并一并申请为妥,以使得其权益不会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