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着多年接受法律咨询的经验,我觉得她遇到的可能是房屋租赁的纠纷。追问之下果然如此…… 客户所谓的“逃生条款”指的是当承租人的经营业绩出现连续亏损且达到约定限额时,即可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我当然愿意为我的客户起草“逃生条款”,但是目前的商铺租赁领域,一般都是由出租人草拟房屋租赁合同,并且非常霸气的告知承租人,“我们的法务部说了,一条都不许更改”。哪会容你添加什么“逃生条款”? PS :到底是什么样的商铺可以签订所谓的“逃生条款”,追问之下才知道原来是KFC…… 另外一个类似的条款叫“两者取其高”,意思就是出租人在监控承租人营业额的基础上,设置一个提成比例。如果承租人的经营业绩好,提成金额超过固定的租金的,那么承租人应当按照业绩提成支付租金。 这也是保证出租人稳赚不赔的条款,如果业绩好就拿抽成,如果业绩不好就拿固定租金。可是如果商户亏损呢?出租人在所不管。 我犹记得,《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可是在商铺租赁的领域为什么合同的双方却不是平等的主体了呢?出租人提前制订好厚厚的租赁合同,摆出一副“要么签,要么滚”姿态,犹如行政机关,可是如今行政机关反而越来越亲民、便民。 最后我想说,承租人与出租人应当是互相依存的关系。如今各大中型城市的shopping mall、商场、综合体林立,如果出租人仅仅把商户当做是肥猪养,那么猪被宰完了以后怎么办?弯下腰,降低身价更多的平等对话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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