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对有突出贡献的员工(或其他人员)组 织免费旅游,这种情况目前比较常见,但是大家注意到这其中的税收 规定了吗?免费旅游发生的费用企业所得税前该怎样列支?享受免 费旅游的人员涉及个人所得税吗?先看一个小案例: 某地地税稽查人员在对某保险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 2010 年 对业绩较好的业务员奖励免费旅游,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在职工福 利费中列支,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税前扣除。税务稽 查人员通过仔细核对,发现该次免费旅游并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通过计算,免费旅游的业务员共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15223 元。为什么 享受免费旅游的人员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呢,且看下述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 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 号)的 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以培训 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 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 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 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 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 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和单位在奖励员工免费旅游的同时,勿忘做好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总之,企业奖励有关人员的免费旅游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 得税前列支(列支福利费注意 14%的限额),但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