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陈* 信件标题 企业取得返还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用于奖励办税人员是否缴纳个税? 信件内容 企业取得返还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用于奖励给财务人员或申报人员,是否合并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信时间 2021-06-22 09:49:56 回复信息 回复时间 2021-06-24 10:03:13 回复人 贵州省税务局 回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接到该问题后,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上诉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持资料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办理状态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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