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业银行常用中断诉讼时效的方式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 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中断诉讼时效: 1.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项),是债权人直接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一种主要形式。银行采取此方式中断诉讼时效, 应在贷款逾期之日起两年内进行。 债权人向债务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可以每间隔一定时间发送一次, 这样可使诉讼时效期间随着催收通知书的发送而不断重新计算。 采用发送催收通知书的方式中断诉讼时效应当注意: (1) 催收必须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发生。 即逾期贷款通知书应当在贷款逾期之日起两年内送达借款人。贷款到期前发出的贷款到期通知书不能视做催告。 (2) 催收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催收通知必须以适当形式送达。笔者认为,“送达”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关于受送达人范围的规定,即公司类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应送交收件人的法 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签收并加盖单位公章, 银行应当取得催收通知书回执单; 个人类贷款由借款人本人或者被授权主体签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 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财务部门负责人” 也可以作为有权签字人, 签收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应该说, 法律法规以及商业银行的规章制度, 对催收通知书送达要求是明确的。 可是, 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银行收回的催收通知书回执单不甚规范, 有门卫、 收发室、财务室签收, 也有身份不明的人签收。 总之, 形式五花八门。 这些催收回执单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不容易被人民法院采信。 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借款人配偶代签收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是否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有观点认为, 根据民法理论, 夫妻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相互代理。 因此,如果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例如购买共同居住的房屋), 或者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人配偶代签收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否则不能。笔者认为,由于夫妻之间如何代理以及代理范围如何确定,目前法律无明文规定。因而,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借款人配偶能否代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认为,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文书,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笔者认为,商业银行经营应坚持审慎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及借款人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银行不宜接受借款人配偶代借款人签收“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而应坚持由借款人本人当面签收。 (4) 借款合同有第三方保证的, 必须同时向保证人催收. 不过, 债权人第一次向保证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的时点, 会因保证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 保证人与债务人不存在承担责任的顺序问题, 债权人可同时向保证人和债务人发送催收通知书, 并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发送。 保证期间未约定的,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六个月内发送。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应在借款期限届满2年内发送。 自此以后, 保证期间作用完结, 诉讼时效制度开始作用, 债权人向保证人发送催收通知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不可以未经法定程序便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自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此时,债权人才可以向保证人发送催收通知书,债权人向保证人催收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5)分期还款按每笔到期债务催收。借款合同约定分期还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贷款银行可以在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为慎重起见,确保债权安全,笔者不主张采用此方式,建议债权人还是应在每笔贷款逾期之日起2年内, 逐笔或若干笔合并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最后一笔贷款到期后, 借款人仍不归还贷款本息的,债权人可就全部欠款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或采取提起诉讼的方式,集中中断诉讼时效。 有人认为, 银行向企业发出的“对账单” 也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笔者对此观点不敢苟同。 首先, 银行向企业发出“对账单”是银行作为结算中介向其客户核对结算结果的一种行为,其功能更多的是结算服务。其次,“对账单”不具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 不符合 《民法通则> 有关诉讼时效中断的共同特征。 最后, 银行发送“对账单” 通常是单向的,企业不是必须给银行回执单, 在这种情况下, 银行不易取得债务人知晓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证据。 2.借款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 借款人在贷款逾期之日起至两年内,通过一定形式向银行表示愿意返还贷款,从而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 借款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的形式有: (1) 在贷款到期后部分归还所欠贷款本息; (2) 为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新的担保, 例如, 财产抵押, 质押担保或者第三方保证; (3) 承认债务,出具书面还款承诺, 如承诺书、还款计划书等; (4)请求债权人给予延期偿还借款等。 • 银行在运用借款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的方式中断诉讼时效时应注意: (1) 借款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 借款合同有第三方保证的, 银行应要求保证人在借款人出具的还款承诺书面材料中签章认可。 3.从借款人的银行账户扣收贷款本息 依据 《商业银行法》 第七条和《贷款通则》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如果借款合同有约定,银行可在贷款逾期2年内,按合同约定从借款人的银行账户扣收贷款本息。银行通过扣收贷款本息这一行为, 表明要求借款人归还贷款的意愿, 改变了银行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况, 同样也可以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第三项确认了该方式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笔者认为,从借款人的银行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以中断诉讼时效这种方式,虽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同,但是,如果银行操作不得当,仍然会存在风险。所谓操作得当,一是采用这种方式中断诉讼时效,扣收对象应限于借款人;二是要求合同对银行行使抵销有约定;三是要求扣收账户的资金必须是到期债杈,未到期限的定期存款不能实施扣收; 四是要求实施扣 收前应把主 张抵销的通知送达债务人并取得相关 证明, 扣收后应将扣收贷款本息的事实通知借款人。 4.公证送达逾期贷款催收文书 对于某些不愿意签收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或者不肯与债权人谋面的“赖 账户”,债权人可以采用公证送达方式, 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送达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第一项)。 公证送达逾期贷款催收文书这种方式能否被人民法院采信, 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 关键是能否证明贷款银 行主 张权利的通知已经送达对方当事人。因此,银行办理公证送达后,应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公证送达文书等资料整理归档,作为中断诉讼时效的书证。 5. 以数据电文, 邮寄 (包括特快专递) 方式送达催收文书 债权人采用数据电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邮寄方式,向债务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文书, 一般认为, 如果这些电文、 邮件能够送达债务人, 应该是符合 《民法通则》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共同特征,即权利人主张权利并使相对人知晓,能够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项)。 但是, 由于受证据收集以及证据的证明力等因素 影响, 其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审判人员的认识与判断。因此,银行应尽量避免采用此种方式。如果使用此种方式中断诉讼时效,必须注意收集证据, 并取得债务人签收回执。 为避免债务人以邮件内容与权利主张无关为由抗辩, 银 行在邮寄 时应详细写明债务人的地址、 名称, 并标注内装文件的内容等。 以传真、 短信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文书,因证明债务人知晓债权人主张权利较为困难,银行应慎重采用,不宜作为中断诉讼时效的主要手段。 6. 在媒体上发布催收公告 债务人下落不明的,贷款银行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逾期贷款催收公告,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但是, 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四项)。催收公告可以公布拖欠贷款的借款人名单及金额,但不应公布与催收贷款无关的其他信息,不得侵犯债务人的隐私与商业秘密。 7.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报案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债权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涉嫌经济犯罪, 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 不起诉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 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刑事案件进人审理阶段, 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8. 向仲裁机关甲请仲裁或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 债权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 事权利的请求, 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 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9.提起诉讼 这是中断诉讼时效最无争议的方式, 也是债权人保护债权最彻底、 最有效的方法。 提起诉讼, 即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 中断(<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事项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效力,都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1)申请支付令; (2) 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3) 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5) 申请强制执行; (6)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7) 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提起诉讼欲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必须符合法律要求。所谓符合法律要求,指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精神。根据该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三种,它们的共同特征是权利人主张权利要让相对人知晓。因此,如果债权人提起诉讼后又撤诉,或者因起诉、申请支付令不符合法律要求而被裁定驳回的,因原告的起诉状副本没有送达相对人, 相对人对权利人主张权利不知情, 故裁定生效但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债权人提起诉讼后又撤诉, 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相对人的, 应当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为,债权人提起诉讼后又撤诉,虽然在法律上视为未起诉,但是事实上相对人已经知道权利人主张权利了,视为债权人已向相对人提出了主张权利要求,符合诉讼时效因主张权利而中断的法定事由的特征, 故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从裁定准许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中断诉讼时效时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理解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 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正确理解本条款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本条是对给付分期履行债务中的某一笔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规定,而非对给付全部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规定,后者当然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 本条适用的情形是对同一笔债务约定分期履行。 所谓 “同一笔债务”, 指源于同一标的,同一法律关系等而产生的债务.该债务具有整体性和唯一性的特征 第三,“同一笔债务约定分期履行”, 使每一期倾务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足以否定同一笔债务的整体性。 给付每一期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从最后二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是同一笔债务具有整体性和唯一性的根本要求。 2. 额度借款与个人住房 (消费) 借款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定 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涉及债务分期履行的合同,主要有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和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个人住房 (商用房) 借款合同两大类。 额度借款本质上是在一定期限内循环使用借款的行为,即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内,分次使用借款,每笔借款具有独立的金额、还款期限,贷款利率。可见,额度借款合同只是为以后使用单笔借款而签订的合同, 每笔借款构成了独立的债务。因此, 额度借款合同虽然也构成了分期履行合同, 但并非基于同一债务履行的分期还款义务,单笔借款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该为每笔借款逾期之日。 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个人住房 (商用房) 借款合同, 不仅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起止日期, 符合同一债务整体性和唯一性的特征。 同时, 合同还约定了每期的还款日和还款金额。因此,每期还款构成了对总的借款金额的分期履行,应视为对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因此, 给付每一期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 连带债务与连带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除非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否则,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 5.因代位权诉讼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 十八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6.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诉讼时效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之日起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 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 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四,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在有第三人保证的债权中,不仅借款合同存在诉讼时效,保证合同也存在诉讼时效。 (一)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时点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时点与保证方式有关。 1.一般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时点 在一般保证中,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只要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则保证期间的作用结束,诉讼时效制度开始发生作用。此后,债权人只需遵守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便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权 利。依据 《关于适用<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 也可以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将保证人与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从提起诉讼之日起,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2.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时点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 根据 <担保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保证人不具有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 而不必像一般保证那样, 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因此,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当以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书送达日的次日起计算。 (二) 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关系 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关系, 仍然是以 主从关系为原则, 以各自独立为补充。<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这是因为: 在一般保证中, 依据 《担保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不能直接向保证人主张债权,而必须首先向借款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债权人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后, 依据 《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和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此时,借款合同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作用消灭, 诉讼时效制度开始作用。 因而,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也 随借款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 在连带保证中, 连带保证责任与一般保证责任相比, 具有很大的独立性。 依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借款合同诉讼时效中断。但是,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债权人只有向保证人主张债权, 才可以产生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作用消灭,诉讼时效制度开始作用的效果。因此,债权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借款合同诉讼时效中断,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并不随之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因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客观原因而产生, 如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等. 因此, 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也无论主债务还是保证债务, 借款合同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也应当同时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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