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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错误的主观因素

 anyyss 2019-04-10

     撇开鉴定人的能力、鉴定的技术条件,以及鉴定的技术设施等因素不谈,仅从主观上分析,鉴定意见可能发生失误的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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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先入为主。这主要是受案情介绍的影响,特别是在公安司法机关内部存在的鉴定机构,这种影响可能会更大一些,社会中介鉴定机构也不能例外存在。一般情况下,鉴定机构受理委托鉴定时,都会填一张“受理登记表”之类的文书材料,这里面就有一栏叫做“案情简介”。实际上,现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也明确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之一就有“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有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对发生的“故事”比较有兴趣,可能会对案情打探得更多。在公安、检察内部,有些送检的办案人也可能在介绍案情的时候,把自己的理解或其他证据的指向一并进行介绍,甚至说得非常肯定,似乎被鉴定对象非可供比对的样本莫属。有的鉴定人可能就会偏听偏信,先入为主,通常的表现就是“印证式”鉴定——在鉴定时只找符合点,不找差异点,甚至视差异点而不见。这样的鉴定意见难免发生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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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不当干扰。有的鉴定送检人、委托机构或委托人,为使鉴定结果有利自身,可能会采用一些不正当的方法干扰鉴定人,甚至暗示鉴定人员出具有利某一方的鉴定意见。有的刑事案件,比如在当地受到各方关注的、有影响的案件,或是某某领导挂帅的案件,有可能案件承办人最希望鉴定人作出与他们预想一致的鉴定意见。所以,当面对鉴定意见时,有必要时刻保持一分警惕。如果能关注到一些案件本身之外的一些东西,比如,这个案件是不是在当地影响重大,鉴定的周期是不是超出了正常的时间段,这对判断鉴定意见的价值将会非常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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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反权威”的观念。也许鉴定人天生就有一种“傲骨”,天下我最行,我出的鉴定意见也是最正确的。这在重新鉴定中比较常见。这里面有个重要的因素,重新鉴定往往是对鉴定意见不服,司法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也有所怀疑,加之有的可能就是原来的鉴定错误(否则不会要求重新鉴定)。在这样的基础上,重新鉴定人他可能就会觉得否定权威的机会来了,错误鉴定的“根”也就由此埋下。这种情况,在目前社会鉴定机构并存与竞争的环境中,难免存在。


  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不能忽视主观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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